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8-09-09 发布单位 : 点击数:1037

市政协委员 邹时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针对“三农”问题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而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由此可见,建设法治乡村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

一、目前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情况及特点

在当前农村工作中,信访维稳、矛盾化解,牵涉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情况极为复杂,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诉求的多样性。随着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各种利益诉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特别在征地拆迁、土地确权、婚姻纠纷、经济纠纷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二是矛盾的细微性。在农村发生的案件(除刑事案件外)一般都不是大事,难以提起法律诉讼。尤其是农村经济纠纷,其起因很多时候就是因为一棵树、一只羊、一面墙等,标的很小。兄弟妯娌间、邻里之间的小问题,本来相互谦让一下就可以解决,但往往难以调停,甚至升级为大矛盾、大纠纷。

三是方式的极端性。老百姓每遇烦心、闹心、堵心事,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相信运用群访、网访、越级访等方式解决问题,认为闹得影响越大越引起上级重视;甚至有人认为文的办法没有武的办法“救急”、“管用”,于是拳头相向,大打出手。

四是个体的唯利性。主要是不能很好摆正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对事关集体的重大建设、发展事项漠不关心,对涉及个人利益的小事却斤斤计较。同时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往往断章取义,一味强调权利,不谈义务和责任。

五是信任的缺失性。不少群众在落实政策、协调矛盾过程中,既希望找组织,但又不完全信任组织,思想左右摇摆,基层组织难以在解决问题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目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就目前而言,农村法治建设由于受经济水平、教育水平的影响,总体上还是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一是农村居民法治意识普遍淡薄。这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基本的法律概念不了解,既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存在因不懂法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普法教育虽然进行到“七五”阶段,但依然无法实现全民普及的预期目标,遇事“讲狠”“耍赖”者大有人在。

二是农村司法力量严重不足。一个乡镇法庭要管辖、处理数个乡镇的法律事务,村民打官司非常不便,这直接导致了村民对寻求法律诉讼解决问题的疏离情感。农村基层虽然有司法派出机构,但由于基层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够,往往远水解不了近渴,无法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虽然部分村居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一村一律师等站点,但实际作用发挥有限,加之宣传不到位,许多群众对站点的服务时间、服务场所、服务范围都不甚了解,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服务。

三是干部自身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有待提高。有的基层干部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经验和办法息事宁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理原则,于是解决问题常常出现合理不合法、合情不合法、合规不合法、合俗不合法、合意不合法的问题。个别村居制定的制度、“村规民约”,竟与宪法和相关法律相冲突;各种制度虽然挂在墙上,但只是一种摆设。

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村居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基层司法派出机构应该指导村居依法制订《村规民约》,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村(居)民自治制度,并指导落实执行到位。通过这些自治制度,促使村两委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做到既不唯上,又不唯我,而是面向群众,让这些制度成为干部依章理事的依据,成为广大村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村居管理制度。要健全村居大事村(居)民代表表决制、村(居)务和财务公开制和村(居)“三资”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以及村居规划建设管理、殡葬管理等工作规则。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做到用制度、规则管事管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是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务,应在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向村民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不满意或有疑问的内容,应由村委会面对面说明,并提供相应政策法律依据,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纠纷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整体法律素质。要整合司法力量,加大司法力量向农村的倾斜力度。实行律师或法律顾问包村驻点,切实落实“一村居一律师(一法律顾问)”措施,让司法专业人员成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力军。一是开展法律进村居、进学校、进农户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广播、图书室等多种宣传阵地,加强对村居干部、村民的法制宣传。利用村部、学校等场地,发动法制宣传员、青年志愿者、“五老”人员力量,举办村居干部和村民法治培训班,集中分期分批轮训,或以会代训,或结合实际举办相关法治讲座。要创新方法开展法制宣传,调动村干部、村民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二是开办村居“法律诊所”。包村驻点律师或法律顾问要每月定时坐诊,担当法制宣传员、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员等角色,不仅为村民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村民自治当好参谋助手,同时也要担当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三是推行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绩效考核。对村居干部的遵法、学法、用法、守法情况进行考试考核,把考试考核绩效作为评价、管理和使用村居干部的重要依据,促进他们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养,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推动村居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四是落实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建议将村居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工作费用和报酬通过市级财政进行统筹,以保障“一村居一律师(或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四)强化村居干部法治意识,树立依法治村工作理念。村居干部是管理村居事务和服务群众的主体,是法治村居建设的主要力量,其一言一行事关民生大计,事关公平正义,事关民主法治。必须想方设法强化对村居干部的法纪教育,树立村居干部依法治村、依规理事的法规意识和工作理念。要培养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村居干部,增强村居“两委”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引导村居干部厘清“情”、“礼”、“法”的界限,正确处理世俗情理、风俗礼仪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正确对待“你”、“我”、“他”,摒弃人情关系大于法律的旧俗;正确运用“法”、“罚”、“发”,树立法治观念,运用法律手段,敬畏法律处罚,推动法治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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