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作简则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4-09-15 发布单位 : 十届省政协经济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点击数:34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经济委员会的基础作用,提高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经济委员会是在省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国家和地方经济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委会决定;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由委员会会同办公厅根据委员自愿和工作需要,协商统筹安排,报主席会议批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引导和组织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有关经济理论;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帮助委员了解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形势及任务,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第五条  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听取他们对国家及我省大政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以提案和社情民意等方式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  就我省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择合适的课题开展专题研讨、专题调研、委员视察、考察咨询等活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联系,了解并掌握经济工作信息;联合有关部门举办报告会、座谈会或组织参观考察,开阔视野,促进交流;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调研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政协、兄弟省市政协、市州县政协对口部门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争取广泛支持,促进人民政协整体功能的发挥。
    第九条  承办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以及党政有关部门委托本委员会研讨的课题。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定期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总结开展活动的情况,研究有关重大问题,布置新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本委员会工作的副主席汇报和请示工作。由分工联系本委员会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本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在协商、研究、决定问题时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三条  以经济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调研报告,须经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必要时可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重大问题或建议案,还应提请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根据每年政协全会和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本委员会工作的副主席审定后,报常委会或主席会议批准,并按年度向政协常委会或全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专题调查研究工作,选题要遵循少而精和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需要,可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州县政协对口部门等联合开展调研。
    第十六条  同愿意参加本委员会工作的委员保持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委员会到市州县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时,可吸收当地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派员参加,或同他们联合组织;也可邀请在鄂全国政协委员、往届省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
    第十八条  注重发挥界别的优势与作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界别活动,加强与经济、农业等相关界别的联系,活跃和推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工作创新,不断增强委员会的活力。
    第二十条  与省直有关经济部门以及全国政协、兄弟省市政协、市州县政协对口部门建立信息网络,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开展活动,促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一般应写出书面材料,对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的程序审议后,送达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质量。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政协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切实行使委员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为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提供秘书、组织、联络等服务。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业务上受委员会正、副主任领导;同时也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办公厅领导。
    第二十四条  本简则自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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