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积极作用”调研综述
2011-08-19
经济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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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对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积极作用的调研报告》作出批示,对报告所提建议给予充分肯定,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

这份报告最初源于去年底举行的全国政协社法委第六次全体会议。那次会议上,委员们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组织逐步兴起,作用日益扩大,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已经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如何推动社会组织建设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引起了委员们的思考。

一次整合力量的实践

今年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闭幕后不久,以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李学举为组长的调研组,在听取了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后,于3月下旬和4月上旬,分别赴广东、湖南、江苏、上海进行调研。与以往的调研不同,这次调研还具有提案督办性质,是全国政协专委会参与提案督办的一次实践。

在今年两会后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重点督办提案选题协商会上,社法委选择了《关于健全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的提案》等提案进行重点督办。调研组成员没有局限在社法委委员范围内,而是吸收了提案者王名委员和提案承办单位民政部的代表参与。把调研过程和提案督办的过程结合起来。

王名委员担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非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经常对社会组织进行调研,谈起这次调研,他最深的印象是“全面”。“这次调研,各有关部门非常重视,为调研提供了全面而翔实的材料。对从整体上把握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很有帮助,这是我以前调研所想得到而没有得到的。”

一组数字也许能为王名委员的印象提供佐证:调研组先后两次赴4个省,召开了20多次座谈会,与地方党委、政府、政协、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等300余人进行面对面交流。

调研过程中,委员、政府部门代表、地方有关负责人全面参与,也为深入调研创造了条件。说起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的相处,王名委员诙谐地说了一句:“我们处得很哥们。”在调研中,双方密切配合,充分沟通,也使王名委员的提案得到了较好的办理。

调研组了解到,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探索完善登记和监管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等措施,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成果显著。

四个关系明确定位

“全面”不仅体现在对情况的了解,更体现在对问题的分析上。“调研组对整体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从较高的层面提出了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王名说。

经过对调研所获材料的全面分析,全国政协社法委认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根本上厘清一些重大思想理论是非。其中,如何正确认识四个关系更是重中之重。这四个关系便是,社会组织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发展社会组织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关系;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社会组织的“管”和“用”的关系。

全国政协社法委指出,我国社会组织已经覆盖了包括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相当数量的人员,已经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承担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无可替代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功能。我国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政府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反映群众诉求,而且能够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十分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的社会组织同原有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一样,既是党的工作对象,又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重要社会基础;党和政府不仅要把社会组织管理好,更应该下决心将那些政府部门管不了、管不好而社会组织又能够承担的自我调节、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出去。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育尚不充分,更应当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像重视非公经济发展那样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像重视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建设那样重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设;必须合理界定社会组织的类别,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坚持管用并举,以用强管,以管促用。

两种措施促进发展

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同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全国政协社法委认为,一方面要着眼于当前,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社会组织发展管理中遇到的迫切问题;另一方面,要未雨绸缪,采取措施从宏观战略层面研究、设计长远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制度框架。

缺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不足、登记机关力量薄弱是调研中各地反映最多的问题。全国政协社法委建议,出台相应政策,将购买服务纳入公共预算,使政府购买服务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减免的税种、幅度做出科学界定,实施分类引导,扩大税收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在目前基础上,对财产税、商品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使用税等也适当优惠;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省和地市一级建立专门的执法监察队伍,县一级建立专门机关,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如果说,对社会组织的具体管理措施属于“术”的层面,社法委也在“道”的层面做出思考。社法委建议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从战略层面研究社会组织长远发展问题。从国家层面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指导思想、发展路径进行宏观长远设计,逐步构建起党领导的以人民团体为主体,各类社会组织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组织体系;在中央层面成立社会组织管理领导机构,吸纳中央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各地建立相应机构,上下贯通,形成合力;鉴于国家层面还没有一部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应启动社会组织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可先行出台行业协会法、慈善法等单项法规,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