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荆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05-01
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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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6日政协荆州市第三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并行使相应的职权。为了健全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

()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

()在荆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研究室负责人、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各县市区的政协主席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政协荆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有关决议等文件(草案)。召集并主持政协荆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2、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共荆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精神,参与讨论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的意见。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省政协所作的决议以及主持执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3、协商讨论全市性的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提交中共荆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建议案。

4、听取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工作情况通报以及对政协重要建议案、提案、意见、建议的采纳和实施情况的通报。

5、研究、指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包括重要的考察、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

6、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需要调整变化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7、决定本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制定组织通则,任免专门委会主任、副主任。

8、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本会副秘书长。

9、研究对县、市、区政协加强指导的重大问题。

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座谈会不定期举行;根据议题的需要,请有关的常务委员参加。

()座谈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主席会议决定。

()座谈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座谈会的任务:

1、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2、听取重要的视察、考察、专题调查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座谈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本会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和研究室负责人、专门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座谈会。

三、会议有关议事制度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应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准确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须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议题的选定,要遵循讲求实效的原则,真正体现政协的特点,发挥政协的优势。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有关工作部门一般在会前一周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与会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于会前认真准备意见,并按时出席会议,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利。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中共荆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作报告或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有关工作部门应提前十天提出报告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的组织工作均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由机关各委室共同承担会务工作。

四、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