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荆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7-05-01
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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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6日政协荆州市第三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二、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报主席决定。

三、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四、会议的任务:

(一)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湖北省委、荆州市委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根据上级中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安排,参与讨论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提出建议和意见,或者按照要求组织协商讨论活动。

(三)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根据中共荆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提议,就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或者安排有关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也可建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就某些重要问题提请政协协商。

(四)审定以市政协名义向中共荆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审议需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的文件。组织安排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决定以市政协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的日期、议程、日程和参加范围,审议提交工作会议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

协商本会副秘书长人选;协商本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协商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及主任、副主任人选,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协商决定专委会的委员人选。

(七)讨论决定重要的视察、参观和调查活动。

(八)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听取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九)讨论办理中共荆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授权处理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主席会议成员以及市政协机关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本会副秘书长以及专委会主任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六、主席会议应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七、主席会议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记录,并视具体情况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并确定发送范围。重要的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签发。主席会议讨论的需公开报道的事项,要与新闻单位配合,抓好宣传和落实。

八、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审批制度

(一)凡属市政协工作全局性的问题,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或经主席审定。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关系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主席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签发,其他文件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二)已经主席会议通过的文件,原则上委托秘书长签发。

九、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