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荆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2007-05-01
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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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6日政协荆州市第三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政协荆州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以下八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科教文卫体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

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各专门委员会在分管副主席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进行工作,广泛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国家和本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促进对外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3人(其中设驻会专职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议任命。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应有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专门委员会委员由门专委员会同办公室根据委员自愿和工作需要,按照协商原则,统筹安排;一般一个委员只参加一个专委会,确因工作需要交叉的不超过两个专委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报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共同性的重要问题。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若干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应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工作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政协荆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专委会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需综合协调的事项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报主席会议审议或者主席、常务副主席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和调查报告,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凡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由联系专委会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重要的要经过秘书长签发。重大问题或建议案,应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可不定期举行。会议需作记录,并视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要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同愿意参加本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建立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充分发挥其作用。专门委员会到县(市、区)开展活动时,应吸收当地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根据需要邀请他们参加委员会的有关活动,或联合组织活动。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结合各自的工作,与在荆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和非委员人士中的有关专家、学者保持联系,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邀请他们参加活动。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与中共荆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纵横向联系,争取省政协对口部门指导,适时与兄弟城市政协对口部门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密切与县(市、区)政协有关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研究共性问题,并可联合开展活动。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按照《荆州市政协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规定,设置八个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委员会的秘书、联系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办公室是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荆州市委员会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管理上隶属市政协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订工作简则。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