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荆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1-11-23
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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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湖北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发挥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在复兴大荆州、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市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同人大、政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2、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实现荆州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人民政协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能够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复兴大荆州、促进跨越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人民政协具有联系面广、包容性强的优势,能够为复兴大荆州、促进跨越式发展,提供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为加快荆州发展服务。
    3、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促进和谐荆州建设的客观需要。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能够促进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政治主张得到充分表达;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有利于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愿望,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了解民情,体察民意,能够有效的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把全市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到推动荆州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二、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4、把握政治协商原则。各级党委要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凡属应当进行协商而未进行协商的事项,党委不讨论、人大不通过、政府不实施。不以情况通报代替政治协商,不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
       5、规范政治协商内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1)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重要文件,党委、政府其他重要文件;(2)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重要产业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4)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要区域发展战略,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5)人民群众关心的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社会保障、生态环保、民生问题;(6)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7)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换届人选;(8)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及其他参加单位参与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9)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6、丰富政治协商形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会议协商、书面协商以及其他书面意见和建议。(1)会议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政协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2)书面协商的主要形式是: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方面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的回复文件,有关政治协商的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政协的建议案、提案和视察、调研、民主评议报告等。(3)其他书面意见和建议。
    7、严格政治协商程序。政治协商要形成党委主导、政府、政协联动的工作机制。主要程序是:(1)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协党组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治协商议题。(2)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协商方案,安排协商活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协商内容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临时确定的重大问题的协商,一般至少要提前10天将有关文件和资料送交政协办公室。政协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寄送参加协商的委员,必要时可以围绕协商议题组织有关委员开展视察或调研。(3)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在协商会议上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4)对协商中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协及时整理并报送,供党委、政府作决策参考,也可以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建议案提交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法院、检察院。(5)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法院、检察院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在3个月内将落实情况向政协办公室书面反馈。
    三、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8、强化民主监督职能。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沟通、反馈等各个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  9、突出民主监督重点。即: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其他需要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问题。
       10、明确民主监督形式。主要形式是:(1)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2)政协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3)委员通过视察、提案、举报、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4)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调研、检查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5)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民主监督员;(6)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开展有组织的民主评议、专项监督和视察咨政监督;(7)在新闻媒体开办民主监督栏目和节目等。
       11、规范民主监督程序。即:(1)年初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全年民主监督工作计划,统一组织政协委员组成若干民主监督小组,担任各类民主监督员;(2)政协民主监督小组根据年度民主监督计划,制定实施民主监督活动方案,组织民主监督员开展相关学习活动,开展视察调研,形成专题监督报告;(3)政协就重要民主监督事项,可适时召开专题咨政会议,向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开展民主监督情况,并综合会议协商交流情况,形成民主监督意见书,提出监督意见和整改时限要求,送达党委、政府有关部门;(4)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书,提出办理反馈时限要求,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向政协反馈;(5)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促民主监督小组,对重要监督事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四、努力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12、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的作用,为人民政协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与配合,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3、把握参政议政内容。主要内容是:(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及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2)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3)经济发展的重点、改革开放的难点、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反映的焦点问题;(4)港澳台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5)党委、政府有关全局性的重要工作;(6)政协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14、丰富参政议政形式。主要形式是:(1)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2)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政协提案,视察、调研、考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文史资料;(3)举办政协论坛、咨政建言会、委员活动日、情况通报会和有组织的界别活动;(4)党委、政府就有关专题委托政协举办或与政协合办的听证会、议政会、研讨会等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15、拓宽参政议政渠道。(1)党委根据工作重点,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交由政协视察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设;(2)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3)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人民政协立足自身优势,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中心工作;(4)运用政协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政治愿望和利益诉求;(5)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中心工作;发挥团结的优势,加强与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团结联谊;(6)积极征编出版文史资料,发挥其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作用;(7)将人民政协对外友好交往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外事工作总体布局,发挥人民政协开展外事、公共外交的优势和作用,(8)密切与港澳台侨界人士的联系,促进荆州对外联系和招商引资工作。
    五、创新人民政协工作机制
    16、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1)党委要适时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党代会、党委全会精神;(2)政府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3)党委、政府要适时就重大决策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情况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情况;(4)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应参加和委托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专题协商会议,围绕议政议题通报情况;(5)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6)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主席会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8)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及时向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9)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对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撰写提案,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过程中,需要了解情况时,应热情接待、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帮助他们知情明政。
       17、建立健全“双向”参会制度。(1)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政协全体会议;(2)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应邀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议;(3)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由党委、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4)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司法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6)党委、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和举办的有关重要活动或召开的咨询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研讨会、论坛会,应邀请政协领导、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和政协委员参加;(7)政协正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换届时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推荐会议。
    18、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制度。(1)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材料、会务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确保会议顺利召开。(2)党委、政府要结合中心工作,为政协安排若干重要视察、调研课题,支持政协在视察、调研选题中的协商、咨询论证工作,形成政协开展视察调研的科学选题机制。(3)政协开展的视察、调研、考察、宣传等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形成合作工作机制。(4)政协组织民主测评、专项监督等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四大家”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重要事项。
    19、建立健全政协议政成果运用制度。(1)对以政协委员会文件形式提交的建议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党委常务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将意见和建议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提出办理反馈时限要求,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向政协反馈。(2)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党委、政府办公部门要召开政协提案交办会,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并按规定作好办理反馈工作,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及时对重点提案作出批示和领办提案,做好领导挂案、跟踪督办、加强询案、评估结案、成果转化工作,增强办理实效。(3)对政协通过民主评议报送的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成果报告,视察、调研、考察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重要情况,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政协书面反馈。(4)党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协议政成果的工作督查,对党政领导同志的批示情况,应及时向政协通报;对政协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办理答复后,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督促落实到位,不得以复代办。
    六、发挥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作用
    20、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1)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调研检查活动的权利。(2)运用政协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工作,确保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政协重要事务的有效参与。(3)党委、政府和政协负责同志要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保持联系,加强沟通,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4)进一步落实有关文件规定,妥善解决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的政治经济待遇问题。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工作,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中占有规定的比例;市政协应有民主党派成员或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秘书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应有适当数量,在专门委员会中应有适当比例。(5)各级政协组织要加强统筹协调,在人民政协的会议、提案、视察、调研、考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中,切实发挥好工商联的履职作用。
    21、发挥政协界别作用。(1)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力的各界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2)把界别工作列入政协年度工作要点,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增强界别的计划性;(3)积极开展界别视察、界别调研、界别信息、界别座谈、界别联谊等活动,增强界别在政协工作中的活力。(4)发挥界别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作用,做好界别发言、界别提案、界别讨论等工作。(5)建立界别小组,明确界别召集人及职责,发挥界别召集人作用,依托政协专门委员会或人民团体搭建界别工作平台,提高界别工作组织化、经常化程度。
       22、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作用。(1)根据委员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将委员划分到各专门委员会,由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专题视察、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和提案督办等经常性活动。(2)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3)适应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优化专门委员会组织人员结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原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政协机关领导干部中产生;驻会专职副主任原则上从政协机关产生;对于有政协工作经验,因年龄原因退居二线的县市区政协主席可兼任上一级政协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更好地发挥作用。
       23、发挥政协委员作用。(1)建立政协委员培训机制。加强政协委员学习培训工作,各级政协组织在每届内要对本级全体政协委员集中培训一次,根据履职工作需要,适时举办形势报告会,提高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2)建立政协委员进退机制。新委员要坚持政治标准,由政协党组、党委统战部、组织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对老委员的留任,由政协党组根据委员履职的情况,提出留任名单,对不履行职责、不遵守政协委员管理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政协决议的政协委员,依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直至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对因工作变动不便继续履行职责的委员,应适时调整补充,或调整其所在界别。(3)建立政协委员激励机制,发挥政协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将履职情况及时向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作为评先表彰、职务晋升和换届留任的重要依据,政协每届要开展一次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活动。(4)建立政协委员权利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保障各项待遇不因其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而受到影响。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必须事先向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党委对政协委员违纪违法的处理决定,政协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七、切实加强政协自身建设
       24、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各级政协组织要按照“责任政协、务实政协、创新政协、和谐政协”的要求,切实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共同思想基础,增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和思想认同。把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政协工作与党委、政府政治同向、思想同心、目标同一、工作同步。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向前发展。
        25、加强组织机构建设。(1)不断优化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发挥好政协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会务的作用,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作用,秘书长会议服务政协履行职能的作用。(2)高度重视政协领导班子建设,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与同级党政班子配备,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政协工作的年轻干部进入政协各级领导班子,增强政协工作的活力。(3)加强基层政协组织建设,要结合县市区政协工作的实际,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县市区政协工作机构和编制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基本上与上级政协相一致;县市区政协可设立政协秘书长,负责政协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设立专门的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政协委员的服务与管理;设立研究室,负责政协理论研究工作;设立市政协委员联络组,由政协主席担任组长,配备一名专职副组长,明确为副处级,负责组织本地各级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4)恢复和建立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处,作为县(市、区)政协的派出机构,设组长1名,明确为正科长级,确定1名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基层政协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6、加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政协机关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政协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增强服务能力。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任用与交流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双向”交流的力度,并长期坚持。选派政协机关部分干部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和挂职锻炼。
    27、改善政协机关工作条件。要切实解决政协机关在议事设施、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等例会和依照全国政协章程开展经常性活动的经费,保证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经费。适当增加政协委员活动经费,按照市级政协委员每年人均不少于1500元、县级政协委员每年人均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适当增加界别活动、友好交往、团结联谊、文史资料、宣传和理论研究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加强政协网络和政协机关办公局域网建设,提高政协机关工作信息化水平。
    八、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28、切实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坚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问题,适时转发政协党组工作要点。坚持把重视政协工作,发挥好政协作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把办理政协提案纳入党委、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政协工作,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人大常委会要有一名负责立法工作的副主任、政府要有一名常务副职联系政协工作。
       29、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核心作用。各级政协党组要始终做到同党委、政府方向一致、目标一致、工作一致,同心、同德、同向、同行,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地方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政协委员协商推选制度,政协党组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做好换届和届中调整时的委员协商推选工作,并提出建议;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的考评意见和有关建议,应作为政协委员换届时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政协委员人选报党委讨论审定前,要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是党委常委的统战部长应担任同级政协党组副书记。要把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协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中,发挥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作用,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30、营造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社会环境。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切实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列入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校)、干部学院(学校)、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主体班次要安排人民政协理论知识课程。加强人民政协宣传,把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布局和年度工作计划,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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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