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存储卡、MP3、MP4、MP5、磁带、录音笔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 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应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照以下属性建立保密管理台账:编号、品牌、主要配置(容量)、启用时间、密级、用途、使用部门、责任人等。新增移动存储介质由保密办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购买,并统一编号登记,集中管理。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在显著位置粘贴密级标识,标识内容为:编号、密级、责任人。所标密级应按存储介质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工作秘密四个等次。
第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应进行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复制、打印、输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所存涉密信息,应按相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国家秘密的不同表现形式,应等同纸介质国家秘密进行管理。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借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借用审批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使用。使用完后要及时归还。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重新格式化或删除信息等方式后,作为普通移动存储介质使用。
第十条 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明密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及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要通过安装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系统与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绑定。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外送维修,维修时应在单位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作好维修记录。更换不再使用或报废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经保密技术处理后进行物理销毁。销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二人以上监督销毁。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售、赠送他人或丢弃。
第十三条 单位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并作好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