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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网信息发布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认真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经单位有关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在网上发布单位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上网信息发布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填写《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按照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确需上网发布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删除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对已上网发布的信息要建立《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台账》,做到上网发布的信息底数清楚、统计数据完备,方便日常保密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已上网发布的信息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保密办或单位指定的信息公开承办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八条 对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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