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市政协委员担任特约民主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2007-05-01
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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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

      2006121 政协荆州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协工作“三化”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选聘市政协委员担任特约民主监督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我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加大对全市执法执纪部门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荆州”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选聘范围

特约民主监督员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协民主监督职能,进一步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市政协特约民主监督员是指受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聘请,并由市政协委派担负经常性监督任务的市政协委员。包括党风廉政监督员、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聘请的各类监督员。市直各执法执纪部门和单位均应聘请,并由市政协选派市政协委员担任特约民主监督员。

三、选聘程序

(一)选聘政协委员担任特约民主监督员工作在市政协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聘请与选派相结合的原则,聘请单位和聘选人员由市政协与聘请单位协商确定。

(二)市政协根据民主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受特约民主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其他部门和单位也可向市政协提出选聘特约民主监督员的要求。

(三)市直各部门和各单位聘请市政协委员担任特约民主监督员,须事先向市政协办公室正式发函,提出聘请人数、聘任条件、任职时间和主要工作内容等有关要求。

(四)市政协办公室根据聘请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聘任要求,协商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人选,并征求委员本人意见,报请市政协党组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向聘请部门和单位正式委派。

(五)对政协委派的特约民主监督员,由聘请单位颁发聘书及日常监督检查证件,并向受聘委员所在单位通报。

四、监督的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三)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情况;(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情况;(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情况;(六)人民群众生活中“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解决情况;(七)本级政协建议案、提案和重要建议的办理情况。

五、监督的方式、方法

受市政协特约民主监督员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本部门和本单位接受监督的计划与安排报送市政协,被选派的特约民主监督员在市政协的统一指导下,对受监督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调查、视察、考核、评议。特约民主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交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特约民主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做好“四个结合”,即:肯定与批评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阶段性监督与全程跟踪监督相结合、个人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同时注意讲求对事不对人、对话不对立、切实不表面、帮忙不添乱的工作方法,使民主监督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六、监督员的职责、权利

  (一)市政协特约民主监督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相关知识,主动了解与聘任单位相关的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市政协特约民主监督员应积极参与对聘任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活动,对该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三)市政协特约民主监督员享有与做好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建议权、批评权,有权直接向聘任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反映情况,了解处理结果,参与聘任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市政协特约民主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

  (五)市政协特约民主监督员要积极支持和宣传聘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模范遵纪守法,主动反映群众的呼声,沟通聘任部门和单位与群众的联系。

  (六)市政协特约民主监督员应主动与市政协保持联系,及时反映监督情况和社情民意。

七、 聘任单位的职责、义务

  (一)聘任部门和单位在决定聘任市政协委员担任特约民主监督员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工作、会议、活动、联系等有关制度,并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直接听取和处理特约民主监督员反映的情况,确保监督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二)聘任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特约民主监督员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为特约民主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特约民主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三)聘任部门和单位对特约民主监督员反映的问题,主管领导应亲自督办,一般在15日之内向民主监督员答复处理意见。

  (四)聘任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和热情支持特约民主监督员的工作。在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集中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做好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五)聘任部门和单位要经常与市政协沟通特约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在组织特约民主监督员开展重要监督检查活动时,应事先报知市政协。

(六)聘任部门和单位应保护特约民主监督员的民主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 组织管理

  (一)特约民主监督员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协办公室人事科负责特约民主监督员的选聘和人事档案管理。市政协联络科负责特约民主监督员经常性联络工作,保持与民主监督员和聘任单位的联系,做好协调、组织和服务工作。

  (二)市政协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组织特约民主监督员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题建议。

  (三)市政协每年召开特约民主监督员工作专题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四)民主监督员的任期由聘任部门和单位与市政协协商确定,任期一般不跨届。被选聘的政协委员,在同一时期内,一般只受聘于一个部门或单位。

选聘市政协委员担任各类民主监督员工作,均按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从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