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4-01-01
地方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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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的决定》精神,突出工业主体地位,加快我市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 集中力量建设松滋工业园区

  1、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部门配套、业主开发、引资建设的总体原则,在新江口中心城区建设一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标准松滋工业园区。

  2、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集中一切人力、物力、财力负责实施。

  3、鼓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资产,下同)过500万元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国际著名品牌企业的项目落户松滋工业园区。

  4、鼓励乡镇、市直单位招商引资项目进入松滋工业园区,鼓励老城区现有工业企业迁入松滋工业园区。禁止在老城区内兴办工业企业,不提倡乡镇再设立新的工业园区。

  5、对乡镇引进到松滋工业园区的项目,实行隶属关系不变、跟踪服务不变、统计口径不变、税收结算体制不变的“四不变”政策。市直单位引进外来投资项目落户松滋工业园区的,由市财政每年按投资项目入库税金10%的比例给予引资单位奖励,奖励时间为10年。

  第二条  对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6、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市政府无偿配送土地,对厂房建设给予补贴。

  7、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外来投资项目,市政府无偿配送土地,视项目的成长性,提供税收的多少对厂房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8、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外来投资项目,市政府无偿配送土地。

  9、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外来投资项目,可实行灵活的土地使用办法。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租用以年为单位,由企业支付租金;其租用土地上所盖的建筑物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抵押贷款。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不高于2万元/亩。从老城区迁入松滋工业园区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不高于2万元/亩。

  10、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企业在交纳30%的土地出让金后,差额部分可向银行申请用地按揭贷款。企业因故不能归还贷款时,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按原价收购该宗土地用于还贷。

  11、有条件地放开松滋工业园区土地二级市场,允许投资商在松滋工业园区开发供出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允许按协商的土地价格,用工业标准厂房出租或出售后所得抵交土地价款。

   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12、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3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的全部和第4—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13、凡新办的工业企业,按其上交增值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第一年补助80%,第二年补助60%,第三年补助40%,对省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补助的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

   1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在享受规定的“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5、诚信环境。凡本市政府作出的承诺,可用合同方式予以确认并实行司法公正。若违约,将依照合约给予赔偿。

  16、服务环境。对所有外来投资项目实行零距离服务,项目从申报到投产,全程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中介费用由政府包干代理,投资商不直接与各职能部门发生联系。项目完成后,由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继续实行跟踪服务。对进入松滋工业园区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实行“零收费”。

  17、执法环境。推行执法执纪公示制、过错追究制。凡未经批准,任何执法执纪单位不得进入松滋工业园区对外商企业和投资者进行执法执纪。对扰乱执法环境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出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下岗或辞退处理,对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对单位集体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出现两次,对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对主要领导实行诫勉;出现三次,对主要领导免职,属直管单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班子调整建议。

  第四条  对引资项目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奖励政策

  18、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的中介人或中介机构,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中介人或中介机构,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到位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激励企业加快发展

   19、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市、镇二级财政每年应按新增工业入库税金的2—4%列入工业专项资金,用于本级工业发展,主要用途是:

  (1)技改贴息: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竣工验收,按投资贷款额给予50%的贴息(中央、省、市不重复贴息),贴息期为1—2年(已单独制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在此列)。

  (2)技术创新奖励:对达到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项目且发挥较好经济效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优秀新产品且发挥较好经济效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名牌产品奖励:对获得国务院和省政府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质量管理创新奖励:对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上述各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主要奖给有关的研发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

  20、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对新创立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由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据实计入成本。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特殊行业的折旧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提高到30%。

  21、对工业企业实行信贷倾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确保信贷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对信贷信誉好、市场潜力大的AAA级企业,由各商业银行向上申报特优质客户和优质客户,给予一定规模的授信授权额度。对有资产抵押、质押的企业,可适当延长抵押期。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工业发展领域,大力扶持改制新生民营企业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本市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彻底放开竞争性市场,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民间资本和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放手让其发展。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的可试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由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冠荆州市级名称。大力扶持改制新生民营企业发展。准许改制新生民营企业享受《松滋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松政发[2002]17号文件),在政府投入、规费减免、土地征用、技改贴息等方面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凡经规范改制新生的民营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由市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允许投产半年内实行试营期制度,试营期内产生的各种规费实行“零费制”,半年试营期满后至三年内,实行低标准收费,各种规费收取一律不得超出改制前的企业收费标准。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改制新生民营企业,一律实行挂牌保护,并发给“绿卡”。

  23、奖励纳税大户法定代表人。对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连续三年年均水平的企业,按比上年实际净增额的5%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原有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