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松政发〔2015〕15号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0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松滋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松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全市范围内。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在2015年10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厅(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32号),咨询电话:0716—6234277 。
2015年10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1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