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滋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04-05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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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176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松滋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313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745

 

松滋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含市政府党组成员,下同)、市政府各办局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职,为民务实,清正廉洁,勤勉担当。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前提下,及时向市长报告,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副市长之间既要分工负责,又要相互支持配合,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其中的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协调,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负责,办公室主任具体落实。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同)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尤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事项,要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通力协作,不能相互推诿、扯皮。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发展成果共享。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荆州市委、市政府和松滋市委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战略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第十四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深入推进转型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七条市政府实行集体学法制度,每年举办依法行政专题学习活动不少于2次。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市政府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室。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审慎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报荆州市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和定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加强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工作,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有授权依据、遵循法定程序、解决实际问题、力求简明易行。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或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大事务、重大项目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松滋经济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认真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政府工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及新闻媒体等多种途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推进电子政务信息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服务便民的原则,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提升政府网站建设水平;充分利用松滋市电子政务网,进一步整合部门资源,提高政府系统的工作效率。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阅批群众来信,接待来访群众。改革完善信访制度,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等会议制度,并对各类会议统筹安排,从严控制。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驻松双管或者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体班子成员、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金融办、督查室、国动办、政务公开和电子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管副市长签批,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各地、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重要信访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由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成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性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全体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民主生活会;

(四)研究其他需要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的副市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一经作出决定,一般不再议,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分管的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督促落实,贯彻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四十条全市性会议是指市政府决定召开和各部门申请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工作会议。

部门工作会议不得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参加。各部门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提前一周将会议方案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并向市委办公室报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长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部门组织召开。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准备充分、精简高效、解决问题的原则,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压缩会议时间,节约会议费用。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会,认真遵守会议纪律。会议要求的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需安排他人代会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九章督查落实

第四十二条推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三条完善大督查工作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抓督办、全员抓落实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对以下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党组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推进情况;

(五)人大决议、代表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重大信访包案、积案化解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督查实行限时办结、定期通报制度,对重大督查事项挂牌督办,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原则上只受理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公文。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各部门所属二级单位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其主管部门转报。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除明确提出请示事项外,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岐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收文登记、送签办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线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后,再转呈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和审批;重大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或者提交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凡未经市政府办公室收文登记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办理,市政府领导不予签批。紧急公文市政府领导直接签批后,要迅速补办收文登记。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发布通告、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线负责人初审把关,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线负责人和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线负责人初审、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签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应当签署“拟同意”、“同意”或者其他具体意见。仅做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主批人意见。

公文送签和签批意见,涉及领导干部的,不称呼职务,一律称同志。

第五十条严格管理市政府(含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市政府印章的使用须经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属于重要的上报、转报事项或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须经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一般用印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和篇幅,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重要工作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定期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

(一)常规工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每年1220日前必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每年620日前必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半年工作情况;每季度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分管副市长汇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和下季度工作计划,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送有关材料。

(二)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国土资源、安监、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前,必须提前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并在事故等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较大、一般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以内,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以内)将事故发生、现场处置及其他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进展、可能衍生的情况要及时续报。

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三)重要工作请示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必须事先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单方面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批;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批。

(四)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对重要工作和来信来访的批示件,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办理。一般批示件,限期一周内报告办理情况;重要批示件,限期10天内报告情况。办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交办领导。

(五)外出或休假请示报告。市长外出,报告市委主要领导。副市长离市参会、出差或休假,要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1天以上、3天以内的,必须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外出3天以上的,必须事先报告市长批准,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外出期间,必须确保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第十二章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三条除具有重大影响或上级党委、政府有要求或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地、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以及安排的颁奖、庆典等事务性活动,不发贺信、贺电和题词。

上级部门及投资客商来我市,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确需市政府领导会见或陪同的,由对口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重事不重人。市政府领导参加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的新闻报道,须经领导本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外事出访。市长出访,经市委审定后按程序报批。副市长出访,经市委书记、市长审定后按程序报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副职出访,分别呈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批。因公出国必须业务对口,身份相符,严禁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出境活动,严禁公费变相出国出境旅游。

外事会见。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港澳台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侨联和市委统战部(台办)审签报批后统筹办理;会见来访的外国客人和海外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市侨联审签报批后统筹办理。新闻报道,由新闻单位与市侨联或市委统战部(台办)会审。

第十三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建设廉洁政府,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廉洁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洁建设。严格执行中央、省、荆州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扎扎实实抓整改,认认真真抓落实。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节约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解决实际困难。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松政发〔20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45日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