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滋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9-09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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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规〔20156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松滋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99

松滋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维护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政府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政府融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照招标人负责、投标人自律、部门全程监管的要求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改、住建、交通、国土、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实施。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设立的唯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招标;(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第七条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内容报同级发改部门批准。财政、审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评审、跟踪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审查招标人申报的招标资料和招标文件。具体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多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项目批文中明确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勘察、设计、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下限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九条各项标准下限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须履行备案手续后实施。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批;(三)预算经造价部门审核,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四)有相应资金来源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招标代理机构已依法按程序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又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应以书面材料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将变更后的审批、核准意见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主动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律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操作。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人应根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负责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和松滋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或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在发布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明标明投”的方式。招标人按照工程预算和不同类别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合理低价,并以此合理低价作为招标价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相关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应依法设定,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要求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对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法律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三)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四)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实行资格后审评标;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评标,但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必须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子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对于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三)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四)泄露或者出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擅自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七)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程序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执行。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重大有影响的项目,招标人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九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无效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三十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报告须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开招标项目一般按照“电子评标”方式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勘察、设计等项目不适宜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招标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按照“随机抽取”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实施细则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松滋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五章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设计变更:(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三)原施工设计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四)其他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因设计变更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或减少的,按照《松滋市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办发〔20152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设计和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进入工程结算。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工程因抢险救灾或不可抗力的地质原因等紧急情况必须进行设计变更而且必须立即实施的,项目法人可先行实施,但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是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的标后监管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项目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对不能履约的中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方责任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同约定,属于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第六章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四十一条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

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作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591日施行的《松滋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若干规定(试行)》(松政办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99日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