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6-09-20
地方政府
已阅 615

松政发〔20166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推进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动全市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我市的户籍地在农村的居民将户口由农村迁移到中心城区或本市其他建制乡镇(集镇)社区,或在中心城区或本市其他建制乡镇(集镇)购买住房以及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本意见适用于市民化后的所有农业转移人口。

二、市民化后的农业转移人口继续享受的农村户籍政策和新增享受的与城镇户籍相关公共服务政策

1.在现阶段,继续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已有权益。

2.符合农业各项补贴、未到期退耕还林政策条件的,按原相关惠农政策继续执行。

3.符合公益林补贴、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条件的,继续按原相关补贴政策执行。

4.可以自由选择享受城镇、城乡社会保障。包括:未就业的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既可以城镇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他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5.市民化后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别困难的,户籍已办理迁移手续,符合城市低保政策的,可在户口所在社区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城市低保政策标准执行。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仍在原户籍地按低保政策享受低保待遇。

6.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落户人员可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公共就业服务待遇。

7.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根据就业需要,灵活多样开展针对性培训。

8.符合招考报考条件的,可以参加限定面向本市城镇户籍公开招考的考试。

9.在城区购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原农业户籍的住房消费优惠政策。

10.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

11.其子女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全免费政策、普通高中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2.中高考加分,以原户籍为依据按上级政策执行。

13.其子女享受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按全市教育布局规划,划片吸纳其子女就近入学。

14.对落户城镇前应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农村户籍夫妇,落户后,依据上级政策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持;落户前已享受部分农村独生子女在14岁前参合和失独父母参合住院补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当年继续享受相关补偿。

15.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费提供。

16.符合城镇计生奖励政策条件的,参照城镇标准享受计生奖励政策。

17.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殡葬、精减定救人员救助等相关政策条件的,可继续按原相关政策享受。

1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保留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各项生活补助;残疾军人继续享受残疾军人抚恤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继续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19.原水库移民可保留水库移民身份,继续享受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包括参照现行标准继续享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移民培训补助、移民困难补助。

20.符合机关事业单位遗属条件的,可参照城镇标准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1.市民化后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同等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2.其他。本清单罗列遗漏的应享受的政策和公共服务,适时提请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享受清单。

三、在试行期限内若上级部门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本意见将相应调整完善。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2年。

2016920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920日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