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滋市综合治税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3-29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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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175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松滋市综合治税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329

松滋市综合治税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15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62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综合治税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涉税信息提供和税收执法协助等综合治税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税工作,监督和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综合治税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综合治税工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采取信息共享、委托代征、强化考核等方式,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技术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保障体系。明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协税护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保障地方收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明确我市综合治税工作责任,研究综合治税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综合治税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综合治税协助

第六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准确和完整。

(一)财政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税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整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同级税务部门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本级税源相适应,从而使税收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将综合治税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督促预算单位(含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单位)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对未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的预算单位,按照地税部门提供的法定文书及相关资料,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等督促措施。在对企事业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时审核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单。

国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监管企业产权兼并、转让、改组改制、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

市重管办应及时提供全市重大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工程进度、资金拨付等信息。

(二)审计部门。对确定的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时,对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缴纳税费的审计对象,出具审计结论时,应将由税务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移交税务部门。

(三)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的长效机制,继续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骗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力度,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办。

公安机关可设立护税工作专班。对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提供协助。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稽核必要时,提供宾馆旅店入住、车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驾驶员培训、房屋租赁和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流动等涉税信息资料。

(四)司法部门。依法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确保涉税案件得到及时办理和依法执行,在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进入清算组参与清算,确保税法得到严格落实。

(五)工商部门。对办理涉及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建立税收管理“先税后登”机制,要求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变更完税(免税)证明。对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要查验企业税收清算证明。对法人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涉及税收的,要先结清税收,再办理工商登记事宜。

对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应与税务等部门共同处理。

充分发挥“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做好涉税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的推送与归集。

(六)国土资源部门。为税务部门查询土地权属和转让合同备案情况提供协助,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收储土地中,应通知被收储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款清算手续,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得向被收储方支付收储资金。

提供土地征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整理、经营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信息,提供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参考信息,城区土地收储信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信息,土地闲置费核定信息。

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办理不动产所有权首次转移、变更、交易、注销等登记信息。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文书,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房产管理部门。为税务部门查询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情况提供协助,提供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和房屋征收、商品房销售备案、房屋租赁备案等信息。

(八)住建部门。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外来建筑企业,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的,要督促其办理。对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承建单位和个人,未依法缴清相关税费的,要督促其缴清,并将督促事项及时函告税务部门。

(九)城乡规划部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十)电力部门。及时提供电力施工项目、工程投资额及施工单位等相关信息。对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电力施工单位和个人,未依法缴清相关税费的,要督促其缴清,并将督促事项及时函告税务部门。及时为税务部门评估稽查时提供有关企业用电量信息。

(十一)人民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协助提供企业开户、财务报表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金额,因违反规定被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企业开户、财务报表、企业股权转让等信息,企业资金往来信息。

人民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高收入群体个人账户及资金往来等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金融单位应当配合协助。

提供被外汇管理局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及BC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名单,对外支付信息,因违反收、付汇管理等方面规定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中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等。

(十三)发改部门。提供由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

提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益事业价格和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标准等信息。

(十四)商务部门。提供内贸、外贸、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信息,“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信息。

(十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食品、药品企业相关信息。

(十六)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十七)水利部门。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及施工单位工程款拔付情况等信息。

(十八)河道管理部门。提供河道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及施工单位工程款拔付情况等信息。

(十九)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提供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交通运输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二十)人社部门。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提供医药零售企业医保刷卡资金结算信息。

(二十一)环保部门。提供企业环境处罚情况、排污费(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相关数据及排污者(纳税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二十二)科技部门。提供专利技术转让等信息。

(二十三)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兑奖信息,福利企业年检信息。提供残疾证发放信息和残疾人保障金核定数据。

(二十四)教体部门。提供社会力量办学(含幼儿园)、成人教育等非学历教育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协助提供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配合校车经营税收征管,提供校园超市租赁经营合同等信息。

(二十五)卫计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二十六)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供审批的营业性文化活动信息,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二十七)农业部门。提供农业基本建设投入项目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全员个人收入情况和代扣代缴信息。

第八条税务部门应当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辖区内定期组织欠税公告,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审核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资质时,应当征求税务部门对其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对零星分散税费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费收入,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费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被委托代征的单位不得延滞入库税费收入。

第十条税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部门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市政府政务电子部门是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市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要求,明确信息交换和共享的范围、方式、格式等标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

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将涉税信息传递、联合控管、分析应用、结果反馈和检查考核等内容纳入信息平台管理,为综合治税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市政府制定综合治税奖惩制度,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市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三条市政府对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相关部门、单位强化税收征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及协税护税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或者向第三方披露的;

(二)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履行涉税信息提供或者税收执法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329日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