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2016-05-30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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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政发〔20163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2号)精神,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市地质环境复杂,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导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政府责任,贯彻落实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立足实际,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坚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谁诱发、谁治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隐患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协调推进山洪泥石流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四)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开展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基本完成洈水水库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使险情、灾情及时得到监控和有效处置。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

二、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五)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山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建立市、乡(镇)、村(居、站、所)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并与上级系统对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大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六)提高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加快建设本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应急指挥平台和远程会商平台。完善本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公益性发布系统,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共享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威胁人口多的滑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及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临灾预警和避险应急能力。

(七)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坚持政府主导、规划优先的原则,做好“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土、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监督。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在城区和其它采空区内加强地面沉降和塌陷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其它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国土、发改、财政、环保、水利、农业、安监、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八)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加快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协调联动、应急处置能力和临灾避险能力。相关部门要在各乡镇统筹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临灾避险的组织,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在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预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九)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国土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审查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库区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工作,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为搬迁群众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条件。

(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公益性的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预警预报、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要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避险自救技能演练,切实增强全社会防范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十一)落实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责任体系,各乡镇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市财政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不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用于地质灾害治理的比例。积极探索将土地整理、复垦、农业土地开发、农业水利建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资金投入与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整合使用。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质灾害点的勘查治理、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和群测群防等。加大力度争取国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十三)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改、经信、教育、财政、民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卫生、安监、供电、旅游、文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紧紧依靠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2016530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530日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