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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八宝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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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15〕6号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91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八宝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本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对象:凡八宝镇辖区内,依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土地登记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三、土地登记申请人要按照本通告有关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并依法出席现场指界,资料提交和现场指界的时间、地点以《指界通知书》为准。因故不能如期提交资料和出席现场指界的,必须在接到《指界通知书》时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延期办理申请未获批准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席现场指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承担。 五、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八宝镇各村(居)委会设立登记点,各土地权利人可到登记点咨询、办理。
特此通告。
2015年5月7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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