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滋市小微工业企业“助工贷”业务
2014-07-20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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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试行)、松滋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松滋市小微工业企业“助工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松滋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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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小微工业企业“助工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小微工业企业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后劲。为助推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小微工业企业开展“助工贷”业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年销售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为小型企业,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为微型企业。

二、市经信局为开展“助工贷”业务的牵头服务协调部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为开展“助工贷”业务的试点金融机构,市人保财险公司为开展“助工贷”业务的保证保险服务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专人作为小微工业企业“助工贷”业务的服务联络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或年销售收入低于100万元但年入库税收3万以上且成长性较好的小微工业企业进行初审,向市经信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市人保财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纳入全市小微工业企业“助工贷”扶持范围。

四、中银富登村镇银行首期设立6000万元专项信贷资金,专款用于开展全市小微工业企业“助工贷”业务,单户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根据小微工业企业需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一是扩大抵押物范围。增加股东、亲友在武汉市、荆州市城区的房产及钢构厂房抵押,增加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抵押和第三方抵押物;二是延长授信年限。流动资金贷款延长至3年,固定资金贷款延长至5年;三是放大授信倍数。企业最高可获得市场评估价值3倍的授信额度;四是优化还本方式。对小微工业企业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账户(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结算进账金额超过其销售额30%以上的,经年审通过后企业可不需偿还本金,次年可直接使用原有贷款额度;五是随用随贷。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分次发放贷款,额度循环使用,随用随贷,并可提前还款。

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设置小微工业企业服务部,为小微工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专项通道。对开展“助工贷”业务的小微工业企业实行优惠利率,并免除柜面汇款等结算手续费。

七、办理“助工贷”业务实行财产抵押的,要办理财产保险,市人保财险公司保险年费率为贷款额的2%;无法提供指定抵押物的,可由小微工业企业向人保财险公司提出信用保证保险申请,人保财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为小微工业企业提供足额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保险年费率为贷款额的3%,提前还款可退还未到期保费。借款人在办理贷款保证保险的同时,要办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意外伤害险,保险基准费率为贷款额的2‰。

八、对纳入“助工贷”管理的小微工业企业申请贷款的,实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市人保财险公司“联合调查、共同评审、一票否决”的工作机制,四家联合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九、对开展“助工贷”需办理房产、土地评估和他项权证手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市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对部分信用优良、发展前景好的小微工业企业办理评估抵押手续的中介服务性收费进行补贴。由市经信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市财政每半年拨付一次。

十、市政府设立400万元小微工业企业贷款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设立专户,市经信局实行专项管理。

十一、对小微工业企业“助工贷”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由市经信局、市人保财险公司分别按20%50%的比例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先行偿付,承贷行自行承担30%的贷款逾期风险。承贷行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债权,受偿贷款后按20%50%比例分别返还市经信局、市人保财险公司。如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人身意外而出现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由市人保财险公司全额赔偿。

十二、“助工贷”保证保险赔付额达到当年保费实收总额的150%或贷款逾期额达到贷款余额10%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暂停开展“助工贷”业务,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市人保财险公司进行专项调查,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继续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市内其他金融机构经申请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松滋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壮大,进一步助推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转变,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助农贷”业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市农办为开展“助农贷”业务的牵头服务协调部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邮储银行松滋支行为开展“助农贷”业务的试点金融机构,市人保财险公司为开展“助农贷”业务的保证保险服务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专人作为“助农贷”业务的服务联络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成长性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初审,向市农办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市农办、市财政局、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或邮储银行松滋支行、市人保财险公司和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扶持范围。

四、中银富登村镇银行、邮储银行松滋支行首期分别设立3000万元专项信贷资金,专款用于开展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单户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的资金需求,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范围,根据林业生长周期较长和不断升值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开展储粮储油服务,为合作社和农户贷款提供粮油储值卡或仓单质押担保;推进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为抵押的融资方式;推进以活物动产(生猪、家禽)和经济作物等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  

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邮储银行松滋支行要为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专项通道,对开展“助农贷”业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优惠利率,并免除柜面汇款等结算手续费。贷款发放时可分次发放,额度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力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增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涉农贷款的50%

七、办理“助农贷”实行财产抵押的,要办理财产保险,市人保财险公司保险年费率为贷款额的2%;无法提供指定抵押物的,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人保财险公司提出信用保证保险申请,人保财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为其提供足额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保险年费率为贷款额的3%,提前还款可退还未到期保费。借款人在办理贷款保证保险的同时,要办理借款人个人或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意外伤害险,保险基准费率为贷款额的2‰。

八、对纳入“助农贷”管理的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实行市农办、市财政局、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或邮储银行松滋支行、市人保财险公司和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调查、共同评审、一票否决”的工作机制,联合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或邮储银行松滋支行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九、积极推动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完善农业经营主体治理结构,使其法人主体地位明确。国土资源、农业、经管等部门要加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农村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流转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体系,切实降低评估和流转费用。

十、稳步推进“双基双赢合作贷款”模式,加强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基层党组织的有效对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物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十一、市政府设立4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邮储银行松滋支行分别设立专户,由市农办实行专项管理。

十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由市农办、市人保财险公司分别按20%50%的比例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或邮储银行松滋支行先行偿付,承贷行自行承担30%比例的贷款逾期风险。承贷行应及时向法院主张其债权,受偿贷款后按20%50%比例分别返还市农办、市人保财险公司。如因借款人或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人身意外而出现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由市人保财险公司全额赔偿。

十三、全面落实涉农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措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中小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求,适当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贷款保证保险赔付额达到当年保费实收总额的150%或对应贷款逾期额达到贷款余额10%时,承贷行暂停开展“助农贷”业务。由市农办、市财政局、承贷行、市人保财险公司进行专项调查,提出整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继续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市内其他金融机构经申请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20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