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指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5-02-11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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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155

为加强城市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等。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东以城东工业园永兴大道至五横路口止为界,南以飞凤桥为界,西以贺炳炎大道为界,北以玫瑰湾住宅小区北面、德胜砂场为界(范围内的公墓暂不禁止燃放)。

三、除经市政府批准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除夕(农历腊月三十)、元宵节(农历正月十五)可适量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提倡限量燃放烟花爆竹。

四、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禁止燃放工作,受理市民举报,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清查收缴违规运输、燃放的烟花爆竹。市安监局负责清查禁止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和网点,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巡逻,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以及流动商贩占道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五、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江口镇和八宝镇政府、市农业局以及下辖各相关村(居、社区、场),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对途经中心城区的灵车,要上门要求死者家属在灵车途经中心城区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与死者家属签订承诺书。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在建房地产开发小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本区域内不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鼓励市民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2015211日起施行。

2015211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