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黑的”取缔“残的”专项整治的通告
2014-07-02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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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1416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公交客运市场,保护客运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保障群众乘车出行安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的”和“残的”屡禁不止、非法营运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黑的”取缔“残的”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黑的”、“残的”未经依法取得客运营运资格,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逃避执法部门监管;“黑的”经营人员往往安全意识不强,“残的”经营人员身体存在缺陷,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黑的”、“残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力承担法律责任,引发社会矛盾;“黑的”、“残的”扰乱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黑的”、“残的”经营人员必须充分认识非法经营的社会危害性,自觉停止非法经营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政府将对“黑的”严厉进行打击,对“残的”依法予以取缔。积极鼓励现有的“黑的”、“残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市政府将提供相关政策扶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抓好“黑的”、“残的”专项整治工作。对妨碍“黑的”、“残的”专项整治工作,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从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充分认识“黑的”、“残的”等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拒绝乘坐“黑的”、“残的”。如发现非法营运车辆的,请及时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进行查处。(举报电话:622056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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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