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全市秸秆、垃圾禁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2014-05-28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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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1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建设秀美松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市秸秆、垃圾禁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烧区”、“禁燃区”“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范围:

1.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东至西灌渠,北至三横渠、丰平桥,南至稻谷溪,西至五环路,面积为50平方公里)。

2.全市所有乡镇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3.全市境内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省道两侧500范围内。

二、禁燃区范围:松滋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三、禁养区范围:

1.中心城区建成区规划范围内,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2.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各村居民集中区,文教办公区。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向外扩展500距离。

4.风景名胜区:洈水风景区规划核心范围内。

四、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本通知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及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煤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猪100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奶牛20头以上、鸡(鸭、鹅)1000羽以上、兔100只以上、羊50只以上的规模。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烧、禁燃、禁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垃圾清运处置体系。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方案,做好办公住宅区域、直属单位、管理行业的禁烧、禁燃、禁养相关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畜牧、城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保局12369,市畜牧局6247816,市城管监察大队6224575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2014年5月28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528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