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滋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2014-04-18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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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规〔20143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松滋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418松滋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审批严格按照《松滋市城乡规划审批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217号)执行。   

第二章城乡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松滋市城市及重点镇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第六条城市及重点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应统一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附表A.0.1和附表A.0.2的格式。

第七条松滋市城区按建筑和人口密度、土地主要使用性质划分为老城区、新区。老城区:西、南以白云路、高成大道为界,东、北以松江路、兴业路为界,围合区域内的城市用地。新区:老城区以外,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用地。

乡镇老城区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红线;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2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九条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多层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800㎡;高层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的。

(二)住宅小区开发,城市老城区及乡镇镇区建设用地未达到6000㎡;城市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20000㎡的。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用地已完成建设的;

(二)邻接用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建设用地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城乡居民住宅符合松政规〔20141号文件规定实施旧房改建的。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条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建设用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容量已到达规定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表一民用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区位容量指标建筑类型城市老城区建筑密

度(%)容积率城市新区建筑密

度(%)容积率乡镇镇区建筑密

度(%)容积率居住建筑   低层≤400.8-1.235O.6-1.0400.8-1.2  多层≤321.3-1.8251.2-1.6301.5-1.8   高层≤281.8-2.5221.8-2.8222.0-2.5办公建筑   

高度

<24m351.5-2.0301.5-2.0351.5-2.0 高度

24m302.0-2.5252.5-3.0302.5-3.0商业建筑高度

<24m501.5-2.0451.8-2.5501.8-2.5 高度

24m402.0-3.0  352.2-4.0352.2-4.0注: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个人住宅按松政规〔2014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工业用地内一般不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安排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二。

表二工业、仓储建筑控制指标工业类型建筑系数(%)容积率造纸及纸制品业≥45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501.0农副产品加工业≥45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50.7石油及化工制造业≥450.5医药制造业≥450.7通用设备制造业≥500.7物流、仓储≥400.8注: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第十二条容积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但用于商业服务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二)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坡地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高度差按平均值计算。

(四)不计入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 

1.用于公共活动空间及公共停车的建筑物底层无围护结构的架空部分,但建筑密度必须按建筑底层结构围合的范围计算。

2.规划条件中明确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五)计入容积率的特殊地上建筑面积 

1.住宅设备平台:住宅每户设备平台总面积在2平方米以内的不计入容积率,超过2平方米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住宅阳台、入户花园:阳台宽度在200cm以内的按一半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阳台宽度超过200cm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阳台和入户花园建筑面积折半计算后超出户建筑总面积8%的部分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住宅飘窗、花池:飘窗、花池设置在建筑结构围合范围内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悬挑宽度在60 cm以内的不计入容积率,悬挑宽度超过60 cm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特殊层高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1.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高于3.5,建筑层高大于4.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2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层高大于6.7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3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2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层高大于8.8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3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2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层高大于1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3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4.工业厂房及仓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8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2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文化体育建筑、教育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

(七)容积率核实

1.非工业建筑在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施工及测量容许误差不得超过3%

2.工业建筑在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规划批准的面积,施工及测量容许误差不得超过20%

3.未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地下建筑在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其建筑面积施工及测量容许误差不得超过10%。第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2.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3小时的规定;老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松滋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多层住宅之间不宜小于9m;高层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老城区低层住宅(10以下),以尊重事实、平等公平的确定侧面间距,对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间距的住宅必须加强建筑防火设计。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四条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四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二)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m

(三)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

(四)低层与高、多、低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

(五)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第十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章规定间距的一半;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让规定距离,并符合日照要求。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

2.高度6m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

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5m

(二)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0m

(三)城市支路,不得小于5m

(四)老城区及乡镇镇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第十九条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5m

第二十条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可以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2.0以上;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廊、踏步、室外横坡设置应与人行道协调,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室外横坡坡度应控制在4%以内,室内外正负零高差宜控制在0.5内,门廊、踏步总宽度不得超过3,且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因道路纵坡和建筑物室内标高特殊要求,室内外正负零高差超过1m的,踏步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阳台必须统一封闭,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四规定。

表四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

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

入口高层503020多层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向

道路高层402015多层202015围墙面向道路1515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的边缘指便道边线。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雨棚、天沟除外)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二十四条沿公路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及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沿线建设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临公路规划农村居民点不得横跨公路,应在公路一侧布置,且不得沿公路呈带状布置。

2.除批准的农村居民点外,距市域主要交通干道(荆松一级公路、宜洋一级公路、红东公路、沙渔公路、新张公路、街杨公路)中线250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及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

(二)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2.一级公路、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3.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4.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5.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第二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

第二十六条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老城区建筑高度原则上控制在60以内,地块面积300-800㎡,建筑高度应控制在12以内,地块面积800-2000 ㎡,建筑高度应控制在21m以内。地块面积2000-3000 ㎡,建筑高度应控制在40以内。

第三十条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及六层以上的住宅楼应布置景观照明,景观照明应符合节约、环保、美观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有生活污水排放的小区和建筑物应配建生活污水生物化粪池,商业建筑、住宅建筑宜分开布置,商住楼禁止经营餐厅、歌舞等产生油烟和噪声的行业。

第四章城市道路及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松滋市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划分为三级,即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第三十三条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道路类别设计车速

(km/h)路网密度(km/km2)道路中机动车

道条数(条)道路宽度(m)主干路40-600.8-1.24-840-80次干路401.2-1.44-624-35支路303-4212-20注:乡镇镇区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道路酌情折减。

第三十四条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12m;(等同支路)

(二)小区路路面宽度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1014m

(三)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810m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5m

第三十五条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二)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三)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广场等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m,当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0m。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的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公交车站的同侧站距在市区内宜为500m800m;郊区线宜为8001000m

第四十条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计算。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区不应大于300m,其他地区不应大于400m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的标准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建筑物级别单位机动车住宅高档住宅(包括别墅)泊位/1.0一般住宅泊位/0.8商业类商业中心泊位/100m2建筑面积0.40.6普通零售泊位/100m2建筑面积0.30.5蔬菜农贸市场泊位/100m2建筑面积0.30.5批发超市泊位/100m2建筑面积0.50.6餐饮、娱乐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1.4普通旅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30.4高级旅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40.6办公类行政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0.51.0商务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1.5文教卫

体类博物馆、图书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20.4展览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50.7影剧院泊位/100座位35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1.01.5公园泊位/1公顷占地面积2.04.0中学泊位/100学生0.40.6成人教育泊位/100学生0.30.5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11.5厂房

仓库类厂房泊位/100m2建筑面积0.20.4仓库泊位/100m2建筑面积0.30.5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他各型机动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参照相关规范;③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   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建筑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

第四十四条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地下停车率不应小于70%,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30%

第四十五条汽车加油、加气站应位于车辆进出便捷,易于通行的地段,其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为9001200m。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七的规定。表七公共加油站用地面积昼夜加油的车次数3005008001000用地面积(hm2)0.120.180.250.30 

第四十七条铁路与城市道路的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交叉角应大于等于45o

(二)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型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等于30m

(三)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应大于等于20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等于0.5%

(四)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地、公路两侧及其他位置的地面立式广告牌应符合批准的城区、镇区及公路广告专项规划。

(二)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三)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四)居住建筑、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严禁设置广告牌。

(五)在建筑物立面及屋顶设置广告牌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广告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轮廓线1m以上,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5,设立在屋顶的广告牌应考虑强风条件下广告设施的安全性。

(六)广告设施的照明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

(七)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第四十九条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不低于300㎡的社区服务用房和不低于300㎡的物业管理用房,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不低于0.5%(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的服务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20)。所有新建小区均应配建不低于3%(按用地面积计算)的文体活动场所,并按居住人口配套公厕(不低于50㎡)、垃圾收集站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述建筑由建设单位建设完成后无偿的交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   

第五章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强电、弱电、热力、输油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五十一条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在城区重要地段、主要干道的道路工程建设时,各有关管线单位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配套的要求,同步建设。

第五十四条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在城区道路、郊区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布置断面。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应符合各专业规范标准要求。除旧城区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的位置外,管线平面布设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

(二)管线具体位置按下列规定排列:

 1.在车行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

 2.在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强电及弱电管孔(沟)。

(三)郊区主要公路的车道范围内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确需设置的,须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才可在规划车道内、现状车道外敷设。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   

(五)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不得新建架空的通讯光缆。新建的电力线路,弱电通讯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沟道管道埋地敷设。公用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压器、变电台区、通讯电缆配线箱、光缆分接箱原则上设置在道路红线外。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架空敷设的10KV以上电力线,其电力线之间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和交叉时的垂直最小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其他附属设施。

(七)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除在老城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必须符合表八的规定:

表八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序

号净距(m)上面的管线名称下面的管线名

123456给水

管线污、

雨水

排水

管线热力

管线燃气

管线电信管线直埋管块电力管线直埋管沟1给水管线0.152污、雨水排水管线0.400.153热力管线0.150.150.154燃气管线0.150.150.150.155电信管线直埋0.500.500.150.500.250.25管沟0.150.150.150.150.250.256电力管线直埋0.150.500.500.500.500.500.500.50管沟0.150.500.500.150.500.500.500.507沟渠(基础底)0.500.500.500.500.500.500.500.508涵洞(基础底)0.150.150.150.150.200.250.500.509电车(轨底)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铁路(轨底)1.001.201.201.201.001.001.001.00注:①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②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应不小于0.7m

(八)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九)可通过城市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十)管线工程穿越城区道路、公路、铁路、堤防、河道、地下通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地段,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六章城市绿地及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第五十五条公园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园绿地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绿地率(含水面)不低于65%,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内容,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CJJ48-92)的相关要求。

(二)市、区级公园绿地的规划用地范围至少有一面临城市道路,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应符合表九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表九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中心绿地名称设置内容要求最小规格(ha)最大服务半径(m)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108001000小区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计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04400500组团绿地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可灵活布局004

注:①居住区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②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③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同时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的要求。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指标 公共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人。

(三)居住区绿地率指标 新区建设应≥35%;旧区改造应≥25%

(四)组团绿地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还应同时满足表十的要求。表十院落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L1.5L2L50mL1.5L2L30mL1.5L2L50m   S1800m2S11800m2S1500m2S11200m2   S21000m2S22000m2S2600m2S21400m2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五)停车场地采用空心植草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五十七条附属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5%,老城区改造≥30%

(二)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25%

第五十八条道路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40m的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二)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道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1.5m

(三)主、次干道中间分车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四)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植物配置。

(五)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六)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第五十九条城市内河、湖等水体,高速公路、铁路、堤防等的防护绿地,应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及绿线的管制规定控制绿地宽度,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用地性质。

第六十条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以上标准。   

第六十一条古树名木由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古树名木都应作为保护对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范围,树冠垂直投影或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以上。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改变地貌,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兴建建(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树冠外缘3 m以内,不得设置产生有害水、气体的设施。

第六十二条山体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山体的保护,不得以取土、采矿等名义擅自破坏山体和植被。   

(二)中心城区山体一般确定为生态绿地和防护林地,确需建设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

(三)在保留山体周边进行取土施工应采取保护措施,一般宜采用边坡方式,并恢复边坡植被,确需设置挡土墙的应进行工程安全审查。

(四)住宅小区规划应合理利用现状地形,保留现有山体和植被,不得大填大挖,破坏原有的山体风貌。

第六十三条水体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松滋河、洈水水系、大中小水库及其他水体的保护,在规划确定的蓝线范围内除防洪排涝等水利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二)禁止向水源地排放污水、污物。松西河是松滋城区主要供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m,到下游100m范围内禁止设置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口。水源保护区同时应满足《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保护自然水体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小水体面积,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废水及污物。

(四)在重要的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绿带宽度不少于6m

(五)水体保护同时应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 

第六十四条洈水国家森林公园为国家级公园,洈水风景旅游区系省级风景旅游区,是我市重点生态旅游区域,应加强保护、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采用全面保护和重点保护相结合的措施。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严禁与资源保护和旅游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   

(二)资源保护和旅游类建设项目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做好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出现因建设造成对山体和水体的破坏。

(三)洈水水库上游不得批准影响景区水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养殖场,禁止一切对水体生态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的生产经营行为,已有的工矿企业和养殖场应逐步搬迁。

(四)控制保护区内居民人数,完善居民点的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逐步实行迁村并点减少保护区内居住人数。

第八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第六十五条城市应按防灾减灾规划的要求,建立防灾体系,完善防灾设施。   

第六十六条防洪方面的要求:

(一)防洪标准:松滋河大堤为23级堤防,2级堤防防洪标准相当40年一遇洪水重现期,3级堤防相当于20年一遇洪水重现期。

(二)城市建设及河道综合治理应满足城市防洪的要求,严禁占用河道滩地兴建建(构)筑物,保证行洪通畅。

(三)为保证城区水体的调蓄功能,确保水系畅通,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城区水体,穿越河道的各种管线,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四)松滋河大堤迎水面30-50m、背水坡脚30m内,严禁一切建(构)筑物建设;大堤堤脚500m内不许打井取水;大堤堤脚500m内高层建筑基础工程及穿堤管线应符合防洪要求,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十七条消防方面的要求: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二)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234级的新、改、扩建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三)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道路路幅宽度大于等于60m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

(四)新、改、扩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五)城市消防站周围200 m范围内不应布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并且不应布置在消防站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消防站50m内不应布置影剧院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

第六十八条抗震方面的要求:

(一)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抗震加固,按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严格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

(二)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供水、供电、医疗、通讯、消防、交通运输等),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生产企业和其储存仓库,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相关法律程序由有关部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六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工业园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5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418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