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发〔201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土地收储管理,规范收储运行机制
(一)明确收储主体。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收储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二)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各乡镇、各部门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国土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拟收储土地计划,由国土部门会同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适度控制存量地收储、适时收储新增地”的原则,共同拟定次年的土地收储年度计划,明确拟收储土地的数量和范围,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明确收储范围。
1.新增地收储范围: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2.存量地收储范围:市政府通过置换、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城市规划区内国有未利用的土地;因撤销、迁移、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四)明确收储程序。
1.新增地按以下程序实施收储:
(1)编制收储计划。
(2)国土、住建规划、财政部门实地踏勘,确定收储地块,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3)市“双征”工作指挥部拟定“双征”方案,明确“双征”主体,统一组织实施。
(4)国土部门结合“双征”方案,组织征地资料,上报审批。
(5)市收储中心将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纳入储备库。
2.存量地按以下程序实施收储:
(1)国土部门征求住建规划、财政部门的意见。
(2)提出收储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3)根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对同意收储的地块,由国土部门编制收储方案,通过业务会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
(4)完成收购程序后,由国土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
(五)明确收储土地补偿办法。
1.新增地补偿办法。土地补偿按国家制定的被征收地块级别标准确定;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2.存量地补偿办法。收储补偿标准由市收储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土地、房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组织评审,以评审结果作为收购补偿的参考依据。具体收储成本的核定,由国土、监察、财政、审计、房产等部门另行制定核定办法。
(六)加强储备土地的开发、保护与利用。
由市收储中心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依法履行储备土地安全与完整的保护责任。必要时,可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七)保障收储资金。通过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和多方筹集土地储备资金的方式,充分保障土地收储所需资金。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缴入国库的出让总价款中按5%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及拆迁方案的实施。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采取储备土地抵押融资、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专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明确土地交易主体。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土地交易的唯一机构,负责编制土地开发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二)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年初,由国土部门会同发改、住建规划、财政、房产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开出让。
(三)严格土地出让管理。
1.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由国土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2.所有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3.出让底价的确定。出让底价在竞价活动开始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国土、财政、住建规划、监察等部门,根据宗地评估报告和市场行情提出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加强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一)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落实项目开工、竣工申报制度。定期对开发建设条件执行情况实地巡查,对未按时竣工的项目,要加大督办力度,督促其尽快建成效益。严禁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批甲占乙、批而未用、囤积炒地、拖欠土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二)除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限制因素造成的土地闲置情形外,对因其他情形造成的闲置土地一律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未动工满一年的,由国土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逾期未动工满两年的,由国土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其新增建筑面积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所在宗地方圆一公里范围内出让土地的最高楼面价计算。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收储、出让、土地价款分配等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主要职责:审议土地收储、出让、融资的政策及措施;审定年度经营性土地收购计划、供应计划和以地融资计划等;审定新增、调整土地收储计划及供应计划;审定收购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土地、收购无收益的土地、旧城改造中实施房屋拆迁的土地收购方案;审定经营性土地出让方案;审定需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宗地合并等情况复杂的宗地处置方案;审定以地融资方案;审议年度土地收储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其他需研究的事项。
2.工作程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例会,根据议题内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报请市长同意后召开。特殊情况时市长可临时决定召开。所有议题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前,必须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把关。
(二)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土地使用权;负责按合同及时足额收取出让收入,上解财政专户。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监管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负责对收储成本评估报告的评审;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及时拨付土地收购、土地出让中的有关款项。
市审计局负责对收储土地成本收支资金的审计。
市住建局负责土地收储、出让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拟收储和出让地块,提出规划意见。加强开发监管,严格实施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市房产局负责拟收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对未实施招拍挂的项目或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用途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转让、规划许可、规划调整、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等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交易、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联建联营、违规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等问题进行查处。
附件: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名单
2013年12月28日
附件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李恒市长
副主任:郑海云市委副书记
余剑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覃文忠 市委常委、副市长
项红 副市长
成员:肖中华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龙时元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调敏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金梅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昌勇 市法院副院长
罗明雄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正柱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覃旭 市财政局局长
郑昌华 市住建局局长
程岗 市审计局局长
黄吉明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
敖亚平 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周民 市林业局局长
高尚春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范志祥 市住建局副局长、城乡规划局局长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组织、协调、监督职能。肖中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龙时元、罗明雄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陈中华、邹进华、李欣、刘清艾、吴丕贵、刘文武、周连才为办公室成员。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