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滋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10-30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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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1316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松滋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1030

松滋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方便我市居民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应用和管理,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信息化水平,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和金融系统支持,主要用于持卡人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金融服务等事务的多功能智能卡,其具有记录、凭证、查询和金融等主要功能。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综合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机构(以下简称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管理。

市发改、公安、财政、卫生、民政、物价、地税、经信、教育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新江口社区工委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社会保障卡发放和管理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由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统一制作,有效使用期为10年。

第五条本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均可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指定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松滋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三)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和暂住证;

(四)到指定地点提供个人头像和指纹图像信息。

第六条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卡管理机构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发手续。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网点申请换发。

第七条申领和换发社会保障卡的,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卡管理机构申请换领。

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卡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卡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

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并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可以向指定网点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丢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按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免收的工本费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第十三条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卡管理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在社会保障卡内应当设置密钥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设置个人密码。

第十五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卡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保障卡换发期间,不再发行和补办医保卡。对持有医保卡的人员,一年内进行换卡。医保卡上的资金账户将自动转入社会保障卡的医保账户。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111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1030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