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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13〕15号
集中停靠地点的通告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有关规定,现就长江河道禁采期松滋口水域采砂船舶集中停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集中停靠地点:从刘祖超砂场下游至维修趸船,全长250米,距岸宽30米。停靠点四角坐标(80大地坐标系):1.北3357204.32,东271747.55;2.北3357220.37,东271721.53;3.北3357398.69,东271907.79;4.北3357421.74,东271886.08。采砂船舶在禁采期一律停靠于指定地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二、沿线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的有关管理要求,切实加大禁采期采砂船舶集中停靠、集中监管的管理力度。在不影响长江河道通航安全的前提下,设立明显的集中停靠标识,明确现场监管责任人,公布举报电话。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监管责任人,要严肃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13年9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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