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发〔2010〕15号
2010-12-29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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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闭松滋市城关砖瓦厂等四家砖瓦厂的决定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8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关闭松滋市城关砖瓦厂、纸厂河镇高阳砖瓦厂、松滋市永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砖瓦厂、王家桥楚王缸瓦厂。具体要求如下:


  一、依法强制关闭。新江口镇人民政府、纸厂河镇人民政府、南海镇人民政府、王家桥镇人民政府和市发改、环保、国土资源、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经信、工商、安监、税务、供电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执行关闭决定。市工商、环保、安监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市税务部门要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发票;市供电部门要停止生产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立即依法吊销市城关砖瓦厂等四家砖瓦厂的相应证照。


  二、做好善后、稳定工作。新江口镇人民政府、纸厂河镇人民政府、南海镇人民政府、王家桥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精心制定关闭方案和处置预案,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企业职工及周边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要督促市城关砖瓦厂等四家砖瓦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确保平稳关闭到位,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日常监管。市城关砖瓦厂等四家砖瓦厂关闭后,新江口镇人民政府、纸厂河镇人民政府、南海镇人民政府、王家桥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管,坚决杜绝市城关砖瓦厂等四家砖瓦厂非法生产。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