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滋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3-12
地方政府
已阅 588

松政规〔201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松滋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312

松滋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及其桥梁、渡口、隧道、安保等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布局,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市政府和省、荆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认定的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市政府所在地城关镇与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道路,以及连接本市与周边县市的重要道路。

乡道是指乡镇辖区内主通道和乡镇对外联系的重要道路。

村道是指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通往村委会所在地或居民居住集中区的道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和发展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其下属专门机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及养护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编制农村公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做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三)负责县道、乡道建设和养护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四)管理、拨付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级专项建设、养护资金;

(五)对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六)组织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指导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

(七)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乡道、村道路产路权的管理和保护;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及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筹措和管理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三)负责村道建设和养护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四)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公路畅通;

(五)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三)制止和纠正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

(四)对擅自行驶的超限车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税务、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的实际,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荆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申报许可制。凡列入总体规划和阶段建设计划的县道、乡道建设项目至少提前一年向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村道建设计划由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过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同级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县道必须按照双车道标准设计,设计宽度不小于6.0。乡道、村道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标准设计,单车道设计宽度不小于3.5,双车道设计宽度不小于6.0。当路基宽度小于5.0时,应按满足行车视距要求设置错车台,错车台有效长度不低于12.0,宽度不小于2.0,并与路面结构保持一致。  

县道、乡道路面结构按公路技术等级和路面荷载要求确定。村道路面结构下限标准为:路面基层厚度不少于15厘米,水泥路面厚度不少于18厘米,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不低于30兆帕。

农村公路渡口、桥梁、隧道以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林地占用及有关建筑物、设施拆除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办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当根据规范标准设计交通标志、标识及安保设施,配备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混凝土护栏、波形钢护栏、限高限速限宽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配套建设公路边沟、截水沟、过水涵、挡土墙等路基排水设施和水土流失防护设施。

交通标志、标识和安保设施要按照“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要求一并纳入项目设计、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招标方式可根据投资额度大小,按规定选择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县道、乡道和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分别具备公路工程专业和桥梁隧道专业资质。村道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公路专业或建筑三级及以上专业资质。

二级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三级、四级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组织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质量承诺书。

施工现场设置项目公示牌,公告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确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5%。  

第十九条  县道、乡道的交工、竣工验收,按照施工许可权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乡道和村道验收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即验收合格。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理,并上交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集中保管。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监督养护和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结果作为建设、养护资金安排和有关奖惩的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筹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村民委员会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做好本辖区内村道(含自然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筹集村道养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受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养护站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各养护站具体承担管辖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季、半年、全年养护计划和目标,并根据本区域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行专业化养护,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五条  安保设施和道路绿化美化应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责任主体在坡陡、弯急、穿越人口密集地、村口等危险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在可绿化路段栽种树木,定期进行修剪美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公路绿化规划,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公路绿化。不得擅自采伐公路两侧树木,确需采伐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补植。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按照公路行政等级确定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分级监管责任。县道上的桥梁管养主体为市交通运输局,乡道、村道上的桥梁管养主体分别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公路桥梁监管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新改建桥梁产权不明晰的,由桥梁建设单位承担管养主体责任,桥梁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一)桥梁管养行政责任人为桥梁管养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责任人为管养单位指定的桥梁养护员,每座桥梁养护管理必须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并保持人员相对固定,人员名单报监管单位备案。桥梁监管单位也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监督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

(二)桥梁管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危桥处置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性桥梁病害,确保将各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因县道、乡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因工程建设确需破损公路的,按公路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恢复公路原貌。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0的土地为公路用地,村道按有关规定或村规民约办理。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道10、乡道5、村道3为建设控制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超过相应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国家专项补贴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资金不足部分,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逐级落实,具体为:县道由市财政和所在乡镇按比例分摊解决;乡道由所在乡镇自筹为主,市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村道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自筹解决。

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为省专项补助及各级养护责任主体自筹资金。市政府配套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农村公路里程和养护成本,逐年增加预算。省专项补助和市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县道日常养护和县道、乡道、村道的中修以及公路应急保障、抢险救灾等项目。

县道、乡道、村道大修实行计划管理。中修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额度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建设使用年限和损坏程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村道的日常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筹解决。

各级养护责任主体要制定筹资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发展基金,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的主要方式:

(一)国家、省拨付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专项列支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预算资金;

(三)市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等方式自筹的建设、养护资金;

(五)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筹集或捐助的建设、养护资金;

(六)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设置专户管理,并按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为由,违背大多数农民意愿,采用强制手段集资的;  

(三)因管理和养护责任不落实,未实施公路养护导致辖区内农村公路受损,通行受阻,社会反响强烈的;  

(四)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贪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  

(五)收受贿赂,疏于监管,导致建设、养护工程质量发生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损坏、污染公路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由管养责任单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由管养责任单位会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路面及其设施损坏的,赔偿造成的损失,并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评定,通报检查考核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312日起施行。原《松滋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发〔20082号)废止。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