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发〔20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定调整的《松滋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9日
松滋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鼓励本地民间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本优惠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含农业加工项目)。凡在市临港工业园、城东工业园单独征地落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和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鼓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投资业主到工业园区租赁或者购买工业地产厂房投资发展,自项目签约起两年内企业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满两年后三年内企业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地方留存部分50%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投资项目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集约节约用地有关要求;
(四)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土地150万元,建筑密度达到40%以上,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建设工期从供地之日起计算在18个月以内。轻工业项目必须建多层厂房,楼层不低于3层。项目投资的强度和建筑密度,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业项目综合包干地价(含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和报批费用,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低于9.6万元/亩(暂定价格,最终以湖北省人民政府最新规定价格为准),由项目投资方在土地挂牌之前足额支付。
第五条财政按照协议对落地项目进行奖励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投入。财政奖扶资金分三期兑现:在项目土地平整和厂区院墙完成后兑现三分之一;在项目主体工程动工之后兑现三分之一;在项目建成之后兑现三分之一。
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照4.6万元/亩奖扶;
2.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照5.6万元/亩奖扶;
3.投资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照6.6万元/亩奖扶;
4.落户市临港工业园的项目,在滨湖大道以南落户的,在以上同类投资总额条件执行的奖扶标准上,每亩另增加奖扶1万元;在滨湖大道以北落户的,在以上同类投资总额条件执行的奖扶标准上,每亩另增加奖扶2万元。
第六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入库税金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央企投资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对于分期投资的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地价按照实际供地时土地扶持政策执行。分期投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两年(从第一期交地满18个月后开始计算)。
第八条市政府每年组织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一次履约情况审计,并形成相关报告,作为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供地后,超过6个月主体工程未动工建设的,市政府退回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解除用地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设工期、税收等达不到协议约定的项目,取消其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对于达到本办法规定落户条件的项目,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计算,每年底按其本级入库税金总额的10%由市财政给予纳税贡献奖,连续奖励5年。增值税享受了国家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没有实现增值税的项目不享受企业纳税贡献奖政策。
第十一条对于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实行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排污费除外),免缴政府性基金,市内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下限标准的1/3收取。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落户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审批和建设环节的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工本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市直各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由企业在市内外中介机构中按照相关规定自主选择。
项目开工投产后,企业以房地产及设备质押融资的,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证手续时不再收取登记费、评估费、工本费等费用,年终由市政府与各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市政府负责工业园区内招商引资企业厂区外的主供水、主排水、主供气、主供电(10kv公共线路)、主道路及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本优惠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滋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松政发〔2013〕2号)废止。本优惠办法实施前,已签定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继续按照招商引资协议载明的优惠政策执行。
附件:松滋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指标
附件:
松滋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指标
行业投资强度(万元/亩)
造纸产业≥130
纺织服装产业≥130
农产品加工产业≥130
陶瓷建材产业≥100
石油、化工产业≥170
医药产业≥260
机械制造产业≥200
备注: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制定,其它产业结合招商引资项目实际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