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3-17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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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大土地统一征收力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使用。凡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受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等用地前期立项的申报。

  全市实施统一征地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统一征地工作,市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征地的前期调查、方案编制、资金拨付、补偿安置、场地平整等具体工作。市建设、农业、财政、民政、劳动、公安、房产、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涉及的相关工作。严禁用地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签订征地协议或“以租代征”。在征地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征地补偿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推行土地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是市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置换的土地进行储存,并进行合理开发,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下列土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实施农用地转用、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二)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七)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因实施城镇规划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者主动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一)其他应当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

  三、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市政府设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全市各类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有形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全市土地有形市场的交易服务机构。

下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包括市政府储备用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出让或者租赁;

  (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及联营合作等交易;

  (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合作、抵偿债务等交易;

  (五)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交易;

  (六)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要求拍卖、变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偿还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未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建设规划、房产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土地利用、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要重点查处“对手成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和划拨土地非法入市交易、闲置浪费土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对擅自批准协议出让、超出规定范围划拨供地、低价出让土地行为的,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工商部门不得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