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
2009-09-20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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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精神,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全面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大意义

  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主动性,推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以落实法定奖励政策为主的利益导向机制

  (一)落实法定奖励政策。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或个体工商户的,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当年,按每月10元标准从领证之月算起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3、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对实施结扎手术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营养补助费200元。

  (二)落实奖励扶助政策。

  1、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继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年补助720元,直至亡故为止。

  2、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子女伤病残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父母(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200元、960元,直至亡故为止。

  3、经医学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视其程度每年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金。

  (三)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惠优先制度。

  1、建立“关爱女孩”专项资金,每年对考上一本的部分贫困独生女大学生发放1000-2000元的援助金。

  2、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对独生子女贫困户优先给予生活费照顾。

  3、对户口在本市的独生女,给予中考加10分的优惠照顾;对独生女及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女高考时给予总分加10分的照顾。

  4、对贫困独生子女家庭06岁的残疾儿童,优先纳入国家抢救性康复工程。

  5、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孕产妇在市、乡医疗机构和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住院分娩的纳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范围,由卫生部门和计生部门负责按省新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6、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参加市级各部门组织的各种技术培训班,培训费优惠50%

  7、农村计划生育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8、在扶贫开发、一建三改、安全饮水等涉农开发项目中,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9、在参军入伍、招聘企事业单位职工时,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

  10、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的分配份额,双女绝育户增加半个人的分配份额。

  11、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良畜种、饲养技术和防疫服务。

  (四)大力开展帮扶工作。

  1、实行市、乡镇党政领导包村责任制,结合部门包村帮扶工作,全市在职副局级及以上干部每人结对帮扶一户计生贫困家庭。被帮扶的计生困难户每年每户享受的资金和物资折价应不少于200元,帮扶项目不少于一个,教会实用技术不少于一项,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2、帮扶工作要与包村工作、扶贫工作、“双学双比”等项工作相结合,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五好文明家庭”相结合,引导和帮助被帮扶户争做文明户。

  3、动员党员干部、农村致富能手、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积极参与扶持计划生育家庭,通过技术、信息扶持或筹资、募捐、资助等办法帮扶计划生育贫困户,共同走上致富之路。

  4、对独生子女夭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由共青团、妇联组织团员青年、妇女干部进行结对帮扶,开展“亲情关爱”行动。

   (五)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全面落实职工生育保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按规定落实职工生育保险。

  2、在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尤其是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农村计划生育特困户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3、结合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和同步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使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优先、优惠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4、加强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对农村无子女的孤寡老人优先实行“五保”,解决老有所养问题,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三、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抓好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指定专人负责,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机制建立的组织、督办、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局)负责督促各部门分解落实优先、优惠政策,抓好政策兑现落实,取信于民。

  (二)强化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涉及到计生、财政、工商、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教育、卫生、人事、民政、科技、农业等多个部门,是一项难度大、综合性强、相互合作的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各项利益导向政策,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三)严格考核结账。在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把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列入对乡镇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实行“月督察,季考核,年终评”,加大平时抽查力度。对工作措施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批评直至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扶配套经费,并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专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救助专项经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拨入专款、上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