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3-27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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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松滋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松滋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布局,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市政府和省、荆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认定的县道、乡道、村道。县道一般指连接市政府所在地城关镇与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道路,以及市连接周边县市的重要道路;乡道一般指乡镇辖区内主通道和乡镇对外联系的重要道路;村道一般指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通往村委会所在地或居民居住集中区的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编制农村公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建设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二)做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修、大修、改建工程;(三)负责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四)管理和拨付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建设和养护资金; (五)对乡道及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六)组织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指导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 (七)授权公路管理部门或公路权属单位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筹措乡道和村道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三)负责村道建设和养护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四)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公路畅通; (五)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村主干道和通往村民居住集中区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三)制止和纠正侵占路产路权行为;(四)对擅自行驶的超限车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建设、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的实际,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荆州市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荆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申报许可制。凡列入总体规划和阶段建设计划的项目应提前两年实施路基改造,路面改造工程应提前一年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县、乡道建设计划申报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道建设计划申报程序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公路建设要量力而行,不得盲目负债搞建设,不得加重农民负担,村道建设计划申报必须要有村民委员会筹资方案和由乡镇签章证明的达到项目建设自筹资金50%的银行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 新、改建农村公路技术标准:县道达到三级公路以上标准,路基宽8.5米以上,硬化路面宽6.0米以上,一侧路肩宽度不小于1.0米;乡道达到三级或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7.5米,硬化路面宽不小于6.0米,一侧路肩宽度不小于0.75米;村道达到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6.0米,硬化路面宽不小于3.5米,一侧路肩宽度不小于1.0米(山区路肩宽度不小于0.75米,特殊地段不小于0.5米),当路面和路肩宽度小于5.0米时,应按满足行车视距要求设置错车台,错车台有效长度不低于12.0,宽度不小于2.0,与路面结构一致。  

县道、乡道路面结构按公路技术等级和路面荷载要求确定。村道路面结构下限标准为:水泥路面厚度不少于18厘米,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不低于30兆帕。农村公路渡口、桥梁、隧道以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林地占用及有关建筑物、设施拆除的,由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办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应配备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和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配套建设公路边沟、截水沟、过水涵、挡土墙等路基排水设施和水土流失防护设施。交通标志和配套设施纳入项目设计和验收内容。

第十六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道建设项目可由乡镇打捆后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和个人捐款超过国家投入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企业应具备三级建筑及以上和公路专业资质,县乡道、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路专业资质。二级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监理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组织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签定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质量承诺书。施工现场设置项目公示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确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5%。  

第十九条县道、乡道的交工、竣工验收,按照施工许可权限,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竣工验收,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和村道验收项目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期满后提交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保管。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市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市、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做好本辖区村道(含自然村道)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乡道、村道也可由各乡镇委托专业机构或成立专门机构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统一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一)路基养护内容和要求:  

1、对路肩进行培护和维修,二级公路单侧路肩宽度为1.5米;三级公路路肩宽度为1.0米;四级公路路肩宽度为0.75米;  

2、对损毁的路基进行修复,保证挡土墙,护岸边坡牢固。自然边坡的高度、宽度比例不大于1:1;人工边坡的高度、宽度比例不大于1:1.5;  

3、及时清理路肩上的堆积物和杂草,保持路肩干净整洁。清理边沟、桥涵内的杂物,对不稳定路基路段的边沟进行浆砌硬化,保证排水畅通。

(二)路面养护内容和要求: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废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2、定期对缩缝、胀缝、裂缝灌缝,做好水泥路和沥青路面防渗工作;  

3、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  

4、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理; 

5、对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  

第二十五条安全设施和道路绿化美化要求: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在坡陡、弯急、穿越人口密集地、村口等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可绿化路段栽种树木,定期进行修剪美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公路绿化规划,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公路两侧树木不得擅自采伐,确需采伐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补植。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年度养护计划应分解为季、半年计划,并根据本区域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养护。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因县、乡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因工程建设确需破损公路的,按公路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恢复公路原貌。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0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村道按有关规定或村规民约办理。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为建设控制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超过相应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农村公路规划制订年度计划,逐级上报市、省交通、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并落实专项补贴。资金不足部分,县道由市财政和所在乡镇按比例分摊解决,乡道由所在乡镇自筹为主,市财政适当补贴解决,村道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自筹解决。已硬化的农村公路路面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公路,国家管养补助标准为:县道7000/·公里、乡道3500/·公里、村道1000/·公里,不足部分由管养责任单位筹集,市、乡两级将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资金补助。新建的水泥(油)路经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列入补助范围,路面未改造成水泥(油)路的农村公路不予补助。改造路面宽度与行政等级规范要求不符的,按所欠宽度折算扣减相应经费。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的主要方式: (一)国家、省立项拨付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专项列支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预算资金;(三)市财政转移支付中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等方式自筹的建设、养护资金; (五)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筹集或捐助的建设、养护资金; (六)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资。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债资金、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资金来源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户管理,并按工程进度、公路里程和验收情况以及拟定的拨付程序拨付给施工企业或管理养护单位,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审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或由此造成社会影响的;  

(二)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为由,违背多数农民意愿,采用强制手段乱集资的;  

(三)因履责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农村公路受损,通行受阻,社会反响强烈的;  

(四)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贪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  

(五)收受贿赂,疏于监管,导致建设、养护工程质量发生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损坏、污染公路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路面及其设施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交通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327日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