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2005-08-17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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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0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统计部门职能作用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是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和进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监测、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分析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统计工作作为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决策施政能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二、积极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一)实行GDP核算下算一级和重大统计指标下管一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湖北省季度地区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GDP核算方法和行业数据计算方法,并实行GDP核算下算一级,逐步取消县级GDP核算,对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各乡镇(开发区)上述重大统计数据,必须经市统计部门评估核准返还后方可使用。
    (二)全面推进和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体系。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调的市、乡(镇)、村(居)、调查户四级,城调的市、中心城区抽中单位、调查户三级,以及规模以下企业的市、抽中调查户二级调查网络体系,其它领域也要逐步推行抽样调查。凡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的重大指标统计数据均以抽样调查为准。要切实做好抽样调查网络的建立、维护和更新,科学有序地进行样本轮换,为总体推算提供科学、可靠的抽样调查数据。
    三、加大统计法制建设力度
(一)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要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信息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及时将有关统计资料报同级或属地政府统计部门。
(二)建立统计登记报送制度。全市范围内新组建的单位和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在注册或成立、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已成立或者开工尚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应向统计部门补登。因破产撤销或者其它原因终止活动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注销登记。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体和个体经营户以及“三资”企业,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完成统计报表(记账)任务。对虚报、瞒报、屡次迟报、拒报统计报表和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
(三)健全统计数据发布管理制度。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公布;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部门公布。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要探索建立统计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统计信息公开。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依法做好统计资料审核、传递、发布、解说、调整、存贮、保管、归档等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一性,防止数出多门、数据混乱、资料遗失和统计泄密。
    (四)严格统计执法。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任何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放任、袒护或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统计部门有权派遣统计检查员持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统计检查员依法检查;纪检、监察、法制、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各级统计部门要把为地方服务作为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加大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力度,及时提供有价值的、前瞻性的统计分析研究成果,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用统计特有的语言反映发展、宣传发展、评价和促进发展。要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加强统计专项调查,准确及时地反映社情民意。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对统计的需求,加强统计数据库建设,深入开发统计资源,不断满足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要将建设市、乡镇、部门及规模企业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范畴统一规划建设,实现统计资源共享。

五、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一)加强基层统计网络和队伍建设。要建立完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企业三级统计网络,落实专职、兼职统计人员。每个乡镇(开发区)要在党政办公室设置统计助理员岗位,配备素质较高的统计人员;要明确各村(居)委会统计人员。市直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应配备稳定的统计人员,规模以下工商企业中被抽中的样本调查户要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要重点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凡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条件较好的民营企业应设立统计机构。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乡镇统计助理员和市直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变动的,必须做好工作交接,保证统计工作延续性。
(二)强化业务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使统计人员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树立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为核心的统计职业道德。统计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2年内,全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95%以上。对未经统一培训持证者,不得任用其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
(三)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各地各部门要为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对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和设备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各种重大国情国力统计普及抽样调查所必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正在实施的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今年将进入最关键的实施阶段,各地所需经费凡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要确保予以落实。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