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2005-04-21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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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当前,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减少与粮食需求增加、保护耕地与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征用土地与安置农民等方面矛盾突出,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土地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决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保障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强化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好土地。
        二、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
        (一)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是总量不能减少。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到农户,管理责任明确到人。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二是用途不能改变。基本农田必须用于农作物生产,禁止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以及其他毁坏耕作层的活动。三是质量不能下降。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运用科学耕作方式,保持和培肥地力。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严禁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要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项目,利用土地开发整理折抵指标,保证用地计划。
        (三)严禁闲置土地。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要实行年度跟踪核查制度,对不按批准时间动工而闲置的土地,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处理直至收回恢复耕种。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要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安排给急需建设用地的项目。
        三、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土地利用率
        (一)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坚持市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处置必须依法按程序审批。
        (二)严格实行土地供应总量控制。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调控作用。每年年初,市政府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结合我市用地需求实际,制定每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全年土地供应总量和用地结构。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三)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在严格土地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支持“工业兴市”战略与地方经济发展。凡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到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缴纳到位,用地指标向工业项目倾斜,千方百计保障“工业兴市”项目的用地需求。鼓励新开工的工业用地尽量使用存量地。
        (四)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中心城区建私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一)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外,其它用地逐步实行有偿出让。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以企业改制、农业开发、招商引资等为由,不进行招拍挂而私自与开发商协定地价,杜绝对手成交。
        (二)建立土地最低限价制度。任何地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坚决纠正低价或变相低价出让土地做法。对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代表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确定全市平衡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实现工业用地价格统一有序管理,防止因区域间的不良竞争而导致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征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各项建设用地的征用和供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禁止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从事征地和供地,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严格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探索采取多种办法和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货币安置、劳力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征地补偿费或土地作价入股等形式的长效安置机制,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国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统一纳入工程总概算,在征地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后才能予以征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欠征地补偿费。同时,各地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做好土地信访工作,依法解释和宣传新的政策规定,防止攀比和翻历史旧账,确保社会稳定。
        五、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责。各乡镇(开发区)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将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与各乡镇(开发区)签订责任状,把珍惜土地、保护基本农田、落实耕地占补工作等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措施,严格土地管理;市监察、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二)严格土地执法。要进一步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监察信息网络,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快速发现和查处机制,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巡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与公安执法联络室的作用,建立国土资源与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典型案件,还要公开处理。
        (三)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2004年年底前要按照中央、省、荆州统一部署,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大对土地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的投入,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尽快组织实施新一轮土地调查;要落实工作专班、专项经费,认真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紧密衔接,预留好工业用地、重大基础设施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需要,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调查工作;要抓紧启动“金土工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加快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完善各种软、硬件设施建设,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