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07-02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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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松滋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八年七月二日

松滋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步伐,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和新建、改建、扩建及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要求,合理使用当地可利用、可再生原料,不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和资源,适应建筑产业化和科学技术发展,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砖类、砌块类和墙板类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加入其它建筑材料和辅料,经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给建筑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是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工商、税务、交通、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市实际,按照供略大于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章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目标

第六条 2008年度中心城区新建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简称禁实)达到100%,中心城区禁实目标实现后,要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2008年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量达到3亿块标砖,2010年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量达到4亿块标砖。

2008年度中心城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80%,施工阶段达到60%2010年中心城区设计阶段达到90%,施工阶段达到80%

20081231起,中心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简称禁现)。

第三章 墙体材料管理

第七条 2008年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原有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必须予以关闭或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改、环保、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应从立项、信贷、供地、规划等方面予以优先和支持。

第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对生产、销售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部门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墙改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缴入国库,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预拌混凝土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发展有序的原则,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手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试验报告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由生产企业负责输送到施工现场,运输专用车应防止沿途洒漏,并在专门的场地内冲洗,严禁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的市场指导价格,参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计价标准、现行材料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并定期发布价格信息。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编制概算、审核预算时,均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监理单位要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监理内容。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并按规定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并有必要的照明、水源、停车场等设施。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达到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站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
第五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改建、扩建时,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建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监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并单列节能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机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设计变更,凡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核,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销售时,应对其建筑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内容予以审核。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或在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取土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弄虚作假、少缴或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137号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足额补缴,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或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湖北省人民政府281号令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实际用砖量折算成标砖数,按每标砖0.2元处以罚款;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实际现场使用袋装水泥量,按每袋(50公斤)袋装水泥0.5元处以罚款,以上处罚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