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5-04-06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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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保持全市安全生产良好态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既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防范。

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目标
2、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推进“三项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要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局面的根本好转。全市要通过2-3年努力,持续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3、各乡、镇(开发区)、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要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构,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班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乡镇机构改革之后要在经济发展办公室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要健全安委会工作制度,使安委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年终评先表模的重要内容,逐级抓落实,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各地、各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总结、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工作需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决定的,由政府、部门负责人及时提请党委(党组)召开会议研究;要及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重特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要积极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不断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水平。
5、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乡镇、开发区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年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并逐级逐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控制指标落实到基层。严格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各乡镇(开发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缴纳风险保证金,年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按照完成目标的情况予以返还。要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定期做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目标完成情况通报。
6、建立安全生产奖惩结帐办法。从2005年起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结帐。对各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前三名的予以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后三名的通报批评。各地要建立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用于目标考核优胜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表彰。
7、各地、各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提供必要的资金,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经费和手段。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的经费以及其他必需的经费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市镇两级每年应在财政预算内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本区域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治理和监控。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8、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档、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制度。按照市、乡镇(开发区)、村(居委会、社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加强整改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坚持定措施、定整改期限、定责任单位、定整改资金的“四定”原则,建立整改情况专报制度,跟踪督办。
9、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各部门以及重点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以企业为依托,以行业为支撑,以各级安全机构为中心,建立分级分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市政府将组建市安全救援指挥中心,在年内构建起六大救援体系:即以煤矿为主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以危险化学品为主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体系;以沙刘、红东、雅澧等省道为主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以长江支流和内河为主的水上交通应急救援体系;以大型活动、流行病防治、公众聚集场所为主的公共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以预防各类火灾为主的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自筹、有偿服务等渠道,努力提高整体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切实减少事故伤亡损失。五、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要加大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各类企业,包括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催生的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监管体制。乡镇(开发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负有监管责任,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活动都应通知辖区内所有企业参加,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服从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市直部门对原直属已改制并且移交乡镇管理的,由乡镇管理,虽改制但未移交的企业仍由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指挥部办公室监管。市直部门到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安全生产的各类监管活动及提出的意见,应及时与乡镇(开发区)进行沟通,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积极配合。
11、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落实安全防范各项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法律规定可以不设立专门机构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提供安全管理服务。要充分发挥松滋市安全技术专家组的作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预防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中介事务。
12、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采取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项推进的办法,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行安全基础工作达标,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工序、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在全市高危行业建立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矿山、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制定实施方法,要加强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14、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和人员密集场地、城市燃气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量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征收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15、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伤亡事故进行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勾;同时,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和家属支付赔偿金。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的高危企业,应实行强制性的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
16、积极推行和开展企事业单位、学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工作。要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制定的评估(评价)标准进行评估(评价),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实行重点监控和分类指导。评估(评价)的结果应作为资质年检、安全许可和市场准入的重要审核依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积极推行安全评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办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承担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标准。

17、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切实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和程序,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合法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必须于2005年上半年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审批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体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入使用。

七、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乡镇(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乡镇(开发区)应配备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加强安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9、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责任。要建立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查处,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八、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20、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严格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分工负责制。对发生人员重伤和死亡、急性中毒等事故,必须在6小时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或死亡人数3人以下,但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广的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告,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安监机关报告。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要对企业负责人、事故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开发区)安办负责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重伤9人以下事故或死亡1—2人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报荆州市安监局备案;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报荆州市安监局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公安交警、消防部门应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