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5-02-26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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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劳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80元调整为3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元 (含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和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