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滋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01-12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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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松滋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年一月十二日

松滋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设收入、专项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非税局)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监察、审计、物价及金融管理机构要按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综合考虑以前年度非税收入完成情况,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科学编制本部门执收范围内的年度非税收入计划,并作为财政预算的一部分,按程序审定下达。非税收入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非税收入计划依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减收入计划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是指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凭借国有资源所有权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国有山林、滩涂、湖泊有偿使用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执收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经营应分享的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  

(七)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彩票公益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等。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取消、征收标准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权限及程序进行,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擅自设立或改变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执行标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非税收入。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收管理模式,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对委托征收单位颁发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征收事宜,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九条各执收单位和市非税局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非税局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待结算收入和执收单位往来等款项。  

代理金融机构由市非税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松滋市支行进行资格认定后,与市非税局签订《非税收入委托代理协议书》,实行挂牌服务,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退付及凭证信息传送(报送)等业务。  

第十一条所有非税收入、待结算收入和执收单位往来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市财政部门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禁执收单位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非税收入存入单位支出账户。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非税收入采用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

(一)直接收缴:执收单位在执收非税收入时,应当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按非税收入项目、性质、标准及金额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一般应用计算机填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遇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采用手工填开时必须保证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二)集中汇缴: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不便于直接收缴需当场执收的非税收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并收取款项后,应在2日内汇总并填制《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缴款义务人缴纳非税收入和待结算收入等款项的合法凭证,也是代理金融机构办理非税收入和待结算收入等资金结算的依据,严禁涂改。各代理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接到要素齐全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予受理,不得拒收、截留、代扣、挪用上缴非税收入专户的款项。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应明确专人认真登记非税收入台帐,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负责与市非税局、代理金融机构定期对帐,并及时将票据填开信息传送(报送)市非税局,每月末2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非税局报送当月非税收入征收报表。  

第十四条各执收单位应依法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  

第十五条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及其他往来资金,缴款义务人应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市非税局审核确认后,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  

执收单位应按月对待结算收入进行清理,应转为非税收入的,到市非税局办理相关转账手续。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和误缴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市财政局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执法机关造册报市非税局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专营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由专营机关或专营企业收购或收兑;属于可变卖的物品,由市非税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相应支出由财政预算安排: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经营服务性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剔除上交上级支出和实际成本后,根据执收单位不同的预算管理体制,按照一定比例征收政府统筹资金,然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四)专项资金按照法定专门用途实行专户核算,专户管理。  

(五)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保证金、押金、涉案暂扣款等待结算收入以及往来款项,统一缴入市非税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进行划解,及时结算。其中:与上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其分成的比例由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和调整分成比例。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市非税局应当定期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清算后,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滞压、拖延、截留、挪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市非税局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非税收入票据严格实行购前审批、限量领购、核旧购新、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按规定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具有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务人员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代理金融机构购领。  

(一)执收单位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执法法规、收费文件、收费标准;  

2、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5、执收单位购领非税收入票据申请书。  

经市非税局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凭《购领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  

(二)执收单位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出示《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收款解缴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经市非税局核对确认执收单位票面征收金额与征收入库数据一致时,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市非税局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证)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市非税局,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不缴纳税金的非税收入项目,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未实行企业法人登记的所有执收单位需使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必须到市非税局领购。  

第二十五条应缴纳税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必须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非税收入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工作。市审计、监察、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执收单位、代理金融机构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各执收单位、代理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账表、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分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刊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派驻市外机构收取的非税收入,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1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主题词: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细则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112日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