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
2005-01-21
地方政府
已阅 77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精神,为妥善处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确保农村大局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以来,由于受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农民税费负担减轻、种粮补贴落实到户等多种因素影响,广大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不断高涨,但同时也出现了农民争地要地的现象,引发了大量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矛盾和纠纷。随着以后农业税的逐步取消,这类矛盾和纠纷还将不断增多。为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为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一项政治责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妥善处置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二、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
        (一)纠纷调处总体要求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为根本依据,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以二轮承包为基础,以计税面积为参考,以承包农户为对象,从实确权确地到户,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纠纷调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的原则;
        2、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4、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三)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1、对于农户在当时自愿的情况下与发包方以口头约定或者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形式,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交回给发包方的,视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内该农户不能要求重新承包土地。
        2、农户擅自抛荒的土地,在承包方未放弃经营权之前,  由发包方收回暂作待确权地处理。
        3、经发包方同意,农户自找对象或村组代找对象转让承包土地的,转让合同有效,原承包农户在剩余承包期内已丧失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后应维护现承包农户的经营权不变。
        4、未经发包方同意,农户间私自转让承包土地的,转让合同无效。产生纠纷后由村组调解、双方协商解决。
        5、虽未经发包方同意或备案,农户间私自以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产生纠纷的由村组调解。
        6、对于经过合法程序,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农户,凡已签字认可,获得了经济补偿的,在剩余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如果在全村或全组平均分配了安置补偿金,或安置补偿金被村、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应在村、组内调整解决。对村、组公益事业占地,应在受益范围内为被占地农户调补土地。
        7、在承包期内,对于发包方强迫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包方的,该经营权流转无效,承包户可以依法要回承包经营权。
        8、对于以前因各种原因放弃或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现在确实生活无着落,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机动地、收回的承包地、依法开垦新增的土地中给其安排基本口粮田。
        9、村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预留的机动地和税费改革中漏掉的面积,应发包给无地和少地农民耕种,或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对过去拍卖或招标承包的机动地、“四荒地”,在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要进行清理,不规范的要进行规范,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调解矛盾,稳定现有承包关系,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
        10、依法保护移民户的承包经营权。在三峡移民、南水北调等工程中移居安置到各地的农户,按国家政策规定由村组调整获得的承包地应予以保护。移民尚未接受地,有接收任务的村组经批准应按接收任务的人数预留耕地。
        11、因土地地力变化而导致面积不平衡问题,应区别对待。凡农户自己投入改善地力条件的,维持原承包等级不变,经过国家或集体投资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的地方,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群众重新评定等级,调整平衡。
        12、土地面积弓口不一的,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召开群众大会,由群众大会依据相关政策确定。
        13、村组用农户的弃田抵偿债权人债务,现在原承包户要求收回承包地的,如原承包户已明确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维持现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如原承包户没有放弃承包经营权,应收回“抵债地”退给原承包农户,还原债务;也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确权给原承包农户,通过有偿流转的办法给其适当补偿,待现承包户合同期满后还田给原承包户。
        14、对通过农业结构调整、连片开发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大户,要切实予以保护。具体处理可以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一是由乡镇、村与外来企业、承包经营户已签订合同,合同期限没有超过30年,且经过农民及当事人同意的应维持合同不变,但要确权给原承包农户,补办土地流转手续;二是由乡镇、村与外来企业、承包经营户已签订合同,但没有经过农民及当事人同意或合同期限超过30年的,属无效合同。考虑到历史原因,乡、村组织应做好细致的工作,通过协商,在保护原承包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由外来企业、承包经营户与原承包户重新签订合同,尽可能维持现有的经营规模。如原承包户坚持不同意其继续经营,应终止合同。严禁出现哄抢、砸毁行为,要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合理补偿。
        15、对于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民主讨论协商的意见为准。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广大农民群众所关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农村一线,搞好调查研究,贯彻落实有关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纠纷。各乡、镇(开发区)、村要切实担当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实事求是帮助农民群众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市经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纠纷的调处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协助做好纠纷调解;林业部门要负责做好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与纠纷的调处工作;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工作,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的扩大与矛盾的激化,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对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处理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