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滋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2-23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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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173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松滋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223

松滋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北省及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和意义

全市各地、各部门通过确定法律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学领域专家学者或者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法治松滋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托本地、本部门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既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外聘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的职业特点,共同提高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二)合理配置原则。各地、各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专业人士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科学遴选原则。各地、各部门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能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具有较全面的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

三、实施范围、方式和经费保障

(一)实施范围:  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方式:

1.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在市政府办挂牌,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批准设立“市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建立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并聘请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部门法律专家及律师参加。

2.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将受过系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法律顾问专家库,为全市各级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3.各部门可参照市人民政府的模式设置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相应的法制机构承担,法制机构人员较少的,可聘用一定数量的法律人才协助处理法律顾问室的工作。法律顾问的组成人员,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各部门法律顾问的人数可以按照12名确定,也可以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法律顾问的具体名额。

4.乡镇可以确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本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统筹安排或者根据法律事务需求给予指派;法律事务量大的乡镇,也可以独立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或者律师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

(三)经费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市(乡镇)财政给予保证,聘请的法律顾问可以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具体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在顾问合同中约定。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或参与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重要、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七)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

(八)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九)办理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事项由双方在顾问合同中约定。

五、完成时限

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完成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工作:

(一)20173月底前,完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工作;

(二)20176月底前,完成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制度保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程序以及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加快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落实各项工作经费,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二)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以及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

(三)市司法局应当协助各地、各部门做好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积极配合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并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监管工作。

(四)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完成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并在期限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单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五)加强督查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纳入督查范围,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按时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223日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