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6-08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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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规〔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松滋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8日

松滋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流入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流入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滋市行政区域内流入人口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流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到松滋市暂住的人员。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三条流入人口实行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即流入人口凭居住证可以到公安、财政、民政、司法、人社、住建、房产、教体、卫计等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和行政服务事项,在就业、入学、医疗、社保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四条松滋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居住证制作、管理和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松滋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五条松滋市公安局是流入人口居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

松滋市发改、财政、民政、司法、人社、住建、房产、教体、文化、卫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信息共享,为居住证的应用提供信息支持,共同做好流入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松滋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应积极协助和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入人口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工作。

社区、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派出所负责流入人口居住信息的核验、采集、录入和居住证申报、审核工作,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流入人口居住证的签发、制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

第六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流入到松滋市行政区域,拟在松滋市居住地工作、学习、生活,居住半年以上,年满16周岁的,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流入人口应自到达居住地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居住登记。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前款所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取得学籍并实际就读。

其它有效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流入人口拟申领居住证的,需按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

(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入人口入住时进行申报;

(二)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在聘用时进行申报或委托他人申报;

(三)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入学时进行申报;

(四)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入住时进行申报;

(五)其他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入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入住时进行申报。

流入人口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现场采集人像信息,提交居住证申领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为劳动合同或者录用(聘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为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为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流入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个人和单位应如实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或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或派出所对流入人口登记信息进行核验,并采集、录入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系统自动生成)。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并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后上传制证信息,出具《湖北省居住证受理回执》(系统自动生成)。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

第十条松滋市公安局户政科通过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核验流入人口的相关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并上报省厅制证中心制作居住证,并通过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实现社会化采集、互联网申办、公安网审签、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按照“一地办证、全省通用、换地登记、签注变更”要求,居住证式样为全省统一的《湖北省居住证》(该证具有多次擦写功能)。居住证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居住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有效期限、签发机关。

第十二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流入人口应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不予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延期、住址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遗失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延期、变更、补办申请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或派出所应当对延期、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修改相关信息。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四条流入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或办理变更、签注、延期手续的,不收取费用。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暂时不收费,待国务院和省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后,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

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时,可以要求持证人出示居住证。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保障流入人口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逐步实现流入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松滋市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政府公共就业服务;

(二)社会保险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六)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务;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九)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经济来源、在居住地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可向居住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可向居住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可向居住地公安局出入境大队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可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六)可向居住地公安局消防大队申请办理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公安消防许可手续。

(七)可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八)可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九)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条公安、人社、住建、房产、教体、卫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各项涉及流动人口的行政许可及行政服务事项时,应当同时查验流入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将流入人口居住证的管理纳入常态管理。对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入人口,要督促办理,并登记造册,及时通报给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派出所;已授权的基层所站可以直接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的身份证明,除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收缴。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伪造、变造或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按照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者便利;

(二)不依法处理侵害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篡改居住证信息;

(五)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在本市新江口镇中心城区、洈水集镇和刘家场集镇居住的松滋市其他乡镇的居民,可申请办理《松滋市居住证》,其证件管理、公共服务和便利、法律责任参照本办法执行,居住登记和证件申领由市公安局另行出台办法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领取暂住证并继续居住的,暂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印发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滋市委员会